哈贝马斯多元民族国家设想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内在矛盾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Habermas’ Vision of a Pluralistic Nation-State
DOI: 10.12677/acpp.2024.1310396, PDF, HTML, XML,   
作者: 依 麟: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碧泉书院),湖南 湘潭
关键词: 民族国家哈贝马斯交往原则多元文化Nation-State Habermas Principle of Interaction Multiculturalism
摘要: 哈贝马斯基于他对全球发展变化的理解和把握希望建构一个宪法爱国主义的多元民族国家,形成一种世界公民理性以实现全球性的交流等。其中强调参与者之间的平等、真诚、理性和互相理解,旨在创造一个不受任何扭曲因素影响的纯粹沟通情境的交往原则是这一政治构想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但其严苛的规则与极具理想化的目标让人们对这一设想的现实可行性产生了巨大争论。而这一政治构想中所要达成的现实建构与理论基础之间可能存在着的不协调可能就是导致其现实可行性很低的原因,因为哈贝马斯设置的理论基础即交往原则兼具现实即时应用性、民族国家成立的前提基础地位与极强理想指向性、理论规范性,即民族国家的成立基础同时是民族国家的理想目标,逻辑与时间上的不协调也就此产生。
Abstract: Based on his understanding and grasp of global development and change, Habermas hoped to construct a pluralistic nation-state with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and to form a kind of world civic rationality in order to realize global communication and so on. The principle of interaction, which emphasizes equality, sincerity, rationality, and mutual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participants, and aims to create a purely communicative situation free from any distorting factors,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main content of this political conception. However, its strict rules and highly idealized goals have created a great deal of controversy about the practicality of this vision. The possible incongruity between the practical construction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is political conception may be the reason for its low practical feasibility, because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set by Habermas, i.e., the principle of interaction, combines the practical and immediat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interaction, the prerequisite statu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state, and the strong idealization and normativity of the theory, that is, the basi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state is at the same time the ideal goal of the nation-state, which is the basi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state and the ideal goal of the nation-state. Logical and temporal incongruity arises from this.
文章引用:依麟. 哈贝马斯多元民族国家设想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内在矛盾[J]. 哲学进展, 2024, 13(10): 2664-2671.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10396

1. 引言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加深,以及其与“受地域限制的资本从来就不适应其结构的流动性”这一旧的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冲突。哈贝马斯认为随着后民族时代的到来,欧洲一体化可行性的出现,以宪法爱国主义为内核、基于交往原则的民族国家可以很好地将文化包容、世界主义视野与具有既有文化的民族共同体统一起来。正像现代学者们普遍认为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是对狭隘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一种批判和超越并且将其视为应对超国家层面政治整合及成员国间差异性的一种新型政治忠诚观念,但同时也有学者反思宪法爱国主义在实际操作中的局限性和面临的挑战,比如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跨国流动性和身份认同的复杂性,以及在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一样。研究者们也在分析交往原则对维护人际间的主体间性沟通以及其如何通过对技术理性、资本主义逻辑的批判,重构社会交往的可能性空间的同时,纠结于交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性及其面临的各种挑战,如权力失衡、文化差异、信息传播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理想交往情景的侵蚀。可见,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原则前提的宪法爱国主义与以宪法爱国主义为政治载体的交往原则可能隐含着一种内在不协调性。

2. 哈贝马斯关于民族国家政治构想的内容

哈贝马斯并不反对民族意义上的集体国家。相反,他主张建立的社会整合新形式就建立在具有文化语境的民族共同体之上,然后通过政治法律建构超越民族国家。因为一方面,自然主义的民族结合组成的国家已经作为一种前现代政治形式而存在,而一种人群的集合如果想要持续发展,必然通过自我理解而形成属于他们自身的文化语境。另一方面具有文化语境的民族可以形成很好的凝聚力与理解能力,可以“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只是形成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即改变幻想的共同体形式,改变通过叙述建构出的命运共同体,改变以民族自尊意识为内核的想象共同体。因为过度突出自身民族特征的做法随着历史的发展,演变出了排斥少数文化群体的趋势,在历史上尤其在欧洲大陆上造成了长久的战争与冲突。而在今天全球化的冲击下,民族国家内部不安定因素对团结的威胁也日益严重。

但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扩张而所具有的颠覆力量,跨国经济组织的出现,全球分工的普遍化与世界间金融联系的沟壑日益消除,各民族国家的独立性权力必然在相应方面出现萎缩。国家的外部主权也渐显过时,通过国内政策控制国内经济的有效性减弱。基于如上的分析,哈贝马斯相信具有封闭性色彩民族国家的被淘汰只是时间问题。既然需要摒弃文化偏见而拥抱多元文化,那么新的一体化组织体系理应不以任何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文化为其内核与合法性基础。所以这就必然是一种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这种一体化形式不直接以任何一种文化为其视野,而仅仅以一种以宪法程序为核心的政治组织原则为其内核。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的运作离不开各种特殊法律作为中介提供支持,但个体组成国家的合法性只有宪法才能提供。他认为建立在“想象的共同体”之上的国民所体现的只是决定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个人的总体性,是静态的,在理论上与长远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并不具有合法性。而只有结合共同参与的制宪设计来对共同生活与行为交往进行合法性的规范,才能真正支撑形成一个过程性的、交往的集体国家。并且,哈贝马斯主张的法制形式是要保证公民的文化、政治、社会参与权与选择权。保证每一个公民能在其原有民族文化中成长,保证公民有深入了解该文化然后决定是否超越这种文化的权利。这种一体化形式始终与既有文化保持一定的距离。哈贝马斯认为这种以沟通为形式形成的,具有超越具体文化内容的能力的,由“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立法者”的公民组成的国家才能具有共和主义的要求、国际主义的视野。本质上,哈贝马斯所主张的一体化形式是一个类似体制框架的政治文化形式,而非脱胎于社会交往中的社会(民族)文化。社会(民族)文化仅仅体现在不同的民族依据各自的文化语境对这种一体化形式如何运作的理解上。

这种政治文化的框架性特征在哈贝马斯的欧洲一体化构想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哈贝马斯固然依然希望证明欧洲各民族的紧密联系性,但是他并没有把他构想的迈入后民族时代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寄托在所谓“欧洲民族”上。而是希望建立一种植根于全欧洲共同的政治文化的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网络。哈贝马斯心目中的理想国家绝非由彼此熟悉的人种共同体或以所谓共同文化为核心的想象共同体组成,而是由“相互陌生”的公民所组成的法律共同体。他认为依靠文化同质性粘合成的共同体是虚幻的、暂时的,因为文化本身也只是历史的产物。只有这种国家才能真正具有包容性与进行民主进程。而且哈贝马斯所主张的这种政治文化恰恰与民主进程互相渗入与结合,从超越民族文化的高度上来进行立法实践,在哈贝马斯那里,具有个别文化色彩特征的受各种环境影响的个人与参与民主过程的政治公民必须作一个清晰的区分。他认为以中立交流与自由选择为形式的“承认政治”民主进程足以保证多元文化国家的公民团结网络不会撕裂,哈贝马斯在这里突出强调了民主进程的使用价值,认为其使用价值本身就透漏着其合法性。但他并不仅仅满足于这种以用证体的事实层次上的构想,所以他同时对他的后民族国家政治架构构想寻求规范应然高度上的合理性。

3. 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目标的理论建构

超越民族国家的目标不意味着取消民族或国家。哈贝马斯力求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构建一个包容的公民社会。在这个共同体结构中既有对自我民族的认同,又有对于政治集体的团结,更有因包容而对其他文化的尊重甚至加入其他文化的选择权。而达到这个目标的理论方案即是宪法爱国主义与交往原则。哈贝马斯结合自己的政治构想,将宪法爱国主义阐述为“使后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体现为一部能够充分凝聚和表征公民共识的宪法,这样的宪法既是对作为既有事实的公民民族主义体制的维护与反映,也是对基于政治争议和共和精神的民族的法意与人心的凝聚与表征”。

对哈贝马斯民族概念的厘清是理解其他后续论证过程的关键。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因其经历的从贵族民族(臣民)向人民民族(公民)的转变过程使得其具有二重性。因为民族意识转变在公民大众中的普及,是使得想象的共同体成为集体认同核心的关键与依据。而由此引发的二重性即是对文化民族或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这是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一种包含着悖论的调和。虽然是一种悖论,但这种二重性却是哈贝马斯以宪法主义构建多元文化包容之民族国家所最有力的保障。因为虽然宪法的政治结合力是哈贝马斯力求希望能占在共同体的主导中心地位的,但毕竟宪法政治的控制力不是强制性的,相反甚至可能比较弱小。因为公民权并不能涵括整个人权,政治领域也不能对个人私人生活进行侵占,否则就违反了宪法主义的前提约定。但当公民同时也是已经具有自我意识的民族时,新体制的建立会拥有来自民族一体化的动力与活力。这是想象共同体的现实用处所在。但这并不是哈贝马斯的核心关注点与结论,原始的民族观念应该与民主法治原则相融合,民族应该是由公民组成的民族,而这个共同体也必须由宪法原则建构。这样就确保了公共自律,确保了共和主义原则的主导地位。在这种条件下,原始的民族认同可以转变为一种爱国主义,更好地与宪法共和融合。

哈贝马斯虽然把希望大多寄托在政治文化上,但并不代表政治文化只涉及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反,这个政治文化只是政治的形式进行框架的架构。为了弥补政治领域不侵入私人生活且又希望达成宪法公共原则的主导地位的目的,哈贝马斯将共和原则置于社会结构的框架地位,而非与多元文化共同的组成部分地位。在这种框架下,不仅包括政治参与,也包括文化参与与社会参与。由此成功地实现了民主法治原则对各个领域的渗透与统摄地位。而将文化与社会参与通过民主原则进行,同时也是哈贝马斯包容原则、交往理论的必然要求。因为要解决多元文化在一个共同体内部的和平共处,必然要关注边缘文化群体的存在,而政治框架理应对此类文化给予特有的保护与关注,因为主流文化的挤压与多元文化共同体的冲突的。而只有将文化参与及社会参与等纳入共同体政治结构的关注框架,最主要的即关于边缘弱势文化民族的与主流文化的友好共存才有可能。通过沟通、尊重、自由选择,尤其是通过包容,通过承认差异,使得不损失民主原则而只是在特定政治领域改变民族结构是解决主流文化与边缘文化冲突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哈贝马斯理想中的以交往原则为内涵的多元文化统一的情况:“包容他者。不是把他者囊括到自身当中,也不是把他者拒绝到自身之外,而是共同体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1]。”在这里,只是摆脱了孤芳自赏特征的民族与摆脱了个人特征的公民。

“不同文化间的共处需要交流”哈贝马斯确立这个有特色的政治结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自由、平等、互相尊重与包容的交往沟通确立这个多元文化社会的社会共识及准则。但应然的权威怎么才能具有合理性?换句话说,社会的共识与准则应该以什么形式确立起来才能不伤害哈贝马斯建构的这个政治乌托邦的众多诸如包容等原则?

哈贝马斯的承认政治看起来很像一种洛克式的建构,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政治交往形式虽然没有文化内核,但是却具有道德内涵。毋宁说,它本身也就是一个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平等地尊重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包容一切边缘群体,包括不属于自己“同种族”的人的他性。通过互相尊重与负责,实现这个共同体的团结与一体化的持续性[2]。而因为这个共同体不以一种主流文化占统治地位而不具有过去民粹文化所具有的封闭性与强制力,所以其平等尊重的内核所反映出的是这种共同体的开放性,共同体的范围是不确定的,是具有欢迎性与开发性的。由此实现了这个共同体的扩大与发展的可能性。这个共同体形式同时消除了彻底同化的普遍主义所引起的忧虑。因为哈贝马斯的这种以尊重与交流为形式的包容所要实现的是对自己文化的认同与对其他文化的尊重的并行不悖,同时保障选择其他文化作为自己新的认同与归属的权利。为了确立这种共同体运作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每一个共同体公民都同时是立法者与守法者。即“社会规范只能从那些决策和互动都受其约束的人所具有的理性和意志中得到其有效性”。这是哈贝马斯构建其现代多元文化共同体的理论前提。与罗尔斯尚且要求不同文化民族就正义基本原则达成共识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凭借他的共同体交往原则就可以实现拥有不同价值的民族就一般规范达成一致。哈贝马斯的多元民族文化一体化的政治形式以其交往原则(针对道德规范哈贝马斯侧重性地提出了商谈原则)为理论前提。交往原则指社会参与者会试图对他们所处的环境达成一个共识性的理解,同时再对个人的社会认同及社会生活形式进行再调节与再选择。哈贝马斯寄希望于社会参与者会致力于这一行为,同时以达成共识中的实践规范原则来调节自己的实践行为。哈贝马斯针对交往原则的履行假设当社会参与者怀着热情真诚的心参与针对规范的论证时,他们会设置前提、假设与猜想,而对这些前提的思考分析就是规范的有效性得以阐明的原因。针对规范的交往论证必然涉及语言前提,也就是具有认知内涵。哈贝马斯认为这也就是对商谈原则的遵循,即“所有可能受影响的个体作为理性商谈的参与者会同意的那些规范,才是有效的”。哈贝马斯对商谈原则的主要论述在其《道德认知内涵的谱系学考察》一文中,主要针对道德而言。针对多元民族文化的社会,从哈贝马斯的理论视角来看,商谈原则当然是可以也是必须应用的。对于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同样如此。因为法律的合理性来源于假定的决策的合理性,决策的合理性又是通过协商程序完成的,所以商谈原则、交往原则是哈贝马斯建构的现代民族国家政治结构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协商程序在哈贝马斯的共同体理论中具有核心地位的原因不仅仅出于尊重平等的目的与动机,也在于哈贝马斯对公民权利来源的看法。出于调和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目的,以及哈贝马斯不同于经典自由主义的政治追求,哈贝马斯认为自由权利不是一个前政治的先天禀赋,而是通过广泛参与具有包容性的公共领域的政治意见的形成过程,并借此影响与介入法律对其需求与利益的规定。可见哈贝马斯的政治追求是追求一个不偏不倚的政治程序主导的多元文化社会,那么这个社会中的民族当然必须是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政治权利也就是每个法律主题即每个公民获得社会地位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是自由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哈贝马斯于此实现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弥合。同时达成了其建构多元文化社会时实现社会民主与秩序平衡的前提,即公民同时作为规范的立法者与规范的承担者。哈贝马斯由此成功地为他的多元文化民族国家建构了理论基础。

4. 理论建构与现实目标产生矛盾不协调的原因

哈贝马斯并不是站在一个纯粹理论的角度来建构他的思想体系,他在考虑神学叙事论证崩溃之后,该怎么为道德、秩序等社会共同体原则寻找一个具有哲学合理性与信念说服力的终极目的的同时,也着眼于现实政治发展的方向与现实政治问题的解决的层面来寻求现实的策略方案。这一点体现在哈贝马斯对欧洲共同体,甚至于对欧洲宪法期待上。他关于欧洲共同体的政治理想对他建构他的多元文化共同体的政治设计存在一定的指向和引导作用。在哈贝马斯回答对民族国家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同时详细阐明其多元文化政治共同体设想的论文中,他使用“欧洲民族国家”作为主标题,以“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为副标题。而在《论包容》一文的第五部分以“只有一个祖国的欧洲?”作为小标题并对全文的理论思考进行了总结与应用。结合哈贝马斯与格林针对欧洲宪法的讨论,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哈贝马斯多元民族国家构想所具有的现实指向性与社会应用倾向,在哈贝马斯的构想下的人不是抽象化、符号化的纯粹个人,而是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社会的、现实的人格[3]。哈贝马斯的构想本身尽管具有一种超时空的特质,但他整个思考的背景与目标指向则是全球化加深,民族国家呈解体趋势的现实。换言之,该理论尽管仍然具有对全人类的关切的抽象哲学高度,但更主要的是从对欧洲的关切出发,针对今天世界形式与社会变化所产生的问题的回应[4]

但哈贝马斯的现实目标是纯政治框架支撑的、多民族多元文化、兼具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优点的、以宪法爱国主义为主体的政治民族国家。哈贝马斯的理论建构即交往原则与商谈原则。从应用场景来看,哈贝马斯更多地将商谈原则运用于伦理规范的确立过程,而将交往原则用作一般意义上的人际沟通行为本身的原则和标准。既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认为商谈原则是交往原则在伦理道德领域的应用,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交往原则和商谈原则是同一个倾向性在社会交往政治组织层面与伦理层面的不同展开,是同一个倾向性的两个侧重,这种倾向性就可以概括为“包容他者”。商谈原则与交往原则构成了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合理化进程中所应当形成的沟通行为的理解,但颠倒过来亦是可以的,因为哈贝马斯同样是用交往原则与商谈理论建构他理想中的现代社会合理化进程。商谈原则与交往原则都是为了建构并维护一种基于理性对话而非强制手段来解决冲突、形成规范的理想秩序。交往原则与商谈原则的作用是根本现实性的,但是交往原则与商谈原则本身却是极具理论理想色彩的。这是导致哈贝马斯民族国家体制的现实目标与理论支持发生内在不协调而引起割裂的根本原因。

值得指出的是用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国家理论同样具有与现实的距离来为哈贝马斯的国家理论辩护是没有说服力的。以霍布斯为例,尽管霍布斯假设了一个不能够被证实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并以这种危险、恐惧、竞争的社会状态以及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式的自保原则作为人类达成社会契约的预设前提。由此,霍布斯过渡到具有权威性与强制力的政治实体即国家的出现,回答了主权者的权力来源问题。但是,霍布斯是在国家形成以后来探究国家的来源,是在主权君主已经拥有了千百年权威之后来解释权威的合法性。换言之,无论霍布斯作出怎样地推理,甚至可能没有任何人做出任何的推理。都不妨碍拥有公权力的“利维坦”的完成式存在。换言之,合法性的解决与否并不影响它在现实中的产生与否。霍布斯的政治目的指向的是合法性问题与从理论上对现实政治的维护与纠正,在这个层次上,除非理论与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不能达到现实目的。但哈贝马斯的交往原则与商谈原则具有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自保原则与契约理论完全不同的政治目的,它们不是为了解释、纠正或维护,而是为了建构,毋宁说它们就是建构本身,因为宪法爱国主义多元民族国家并不是一个既成的事实。交往原则的理论内容就是一种政治实践形式,一种具有政治哲学意义和价值观追求的实践形式。哈贝马斯理想中的现代民族国家形式得以成立的基石是宪法爱国主义,尽管以民族国家为基础形成的爱国主义对于团结、秩序与文化理解等具有优势,但归根结底用以摆脱壁垒、恶性竞争等等从而达到世界主义的桥梁是宪法。而宪法原则在多元民族文化国家中的发挥作用在哈贝马斯看来必须以交往原则为前提和表现。多元文化的现代政治国家是既有民族或国家的结合,所以会具有一种具有历史原因与文化区分的国民构成,为了保障对每个陌生人的接纳,和避免将任何一个人接纳进一个单一语境的共同体,同时尊重陌生人依然是陌生人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虽然依然保持着少数民族的实质,但是在政治上不再居于少数民族的地位,则必须改变基于不同经验生活语境的民族个性。所以必须有一个抽离了任何民族文化的、仅仅以一种全人类共通的形式政治价值寓于宪法中建构起多民族的公民社会。抽离了文化事实上就是抽离了全部内容,保留下来的是一个仅仅是形式的政治实践,但这个形式政治实践本身也包含着永恒的、有着丰富人类精神内涵的价值。这个形式政治实践就是交往原则(在道德伦理层面就是商谈原则)。因为包含着一种以“包容他者”为核心的永恒价值,但包容他者不过是对交往原则的解释,即包容他者只能是交往原则。所以交往原则是多元文化现代民族国家与宪法爱国主义的理性理论建构,又因为其正是表现为形式的,所以它是多元文化现代民族国家与宪法爱国主义得以形成的方法论本身(这在多元文化民族国家的超越、包容、团结的目标中也可以看到)。交往原则针对多元文化民族国家的这种即体即用的地位在多元文化民族国家的在现实中真正形成这一目的性的语境下直接引起了现实与理论的撕裂,因为理想理论就是现实本身,理论指向与现实的合一就是交往原则本身。理论理想往往具有一种引导作用而却具有现实实践的难度,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理论没有现实意义,理论正因其面向未来的指向性而发挥作用。但交往原则不仅作为理论指向,而且直接作为宪法爱国主义之多元民族国家的现实内容而存在,它不是政治理想,因为它就是这一政治模式成立的前提,它与这一政治模式必须是同时形成才能规范这一政治模式(但同时又具有理想的意义)。而交往原则作为具有兼顾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完整理论形式,拥有对于绝对自由、平等与包容的追求,但因此也就导致它具有极强理想性,所以当把它作为现实政治形式应用进多元民族国家的建构而言也就具有一种完全不可能付诸实践的极强乌托邦色彩,可以说现实的商谈最多趋近于它。

正如交往原则的名字一样。它不是以价值为指导形成一种其他的实践形式,而是价值直接表现为实践的形式,价值就是实践本身。它不是抽象化的价值理念,而是本身具有实践内容的形式本身(但具有一种价值性)。因为这种价值不能独立存在,只有表现为形式时这种价值才是存在并值得追求,只有表现为“参与者在相互交流时,不仅为了实现个人目标,而且为了达到共同理解、协商共识和建立共享意义的目的”的形式,达成“一个理想化的交往情境下的人际互动如何基于共同理解的语言游戏规则来达成共识,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目的。交往原则的价值即“包容他者”才存在,否则存在的就只有包容这样一种普通的道德观念而非包容他者这一政治追求。交往原则作为价值与形式的统一体是多元文化民族国家形成的前提与基本内容,而非追求的目标。因为只有做到了包容他者才能同时形成宪法爱国主义的多元民族国家,哈贝马斯并不否认这一点而且他也正是这么设计的。但是交往原则过于严重的理想化性质导致的交往原则实践形式不能付诸实践是政治构想内在撕裂的直接原因。因为交往原则具备一些基本前提,这从它的实践形式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来。首先,交往者所传达出的必须是他们所认为真实的。其次,交往者必须是真诚地表达其真正意图与情感。再次,讨论交往必须基于公平正义。最后,话语应当具有真实性。哈贝马斯所设想的话语社群是一个所有人都能够在公开、平等和自由的前提下参与讨论的空间(而基于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而非强制的达成某一种规范的有效性又是商谈原则的必要条件)。其中的参与者能够通过有效的语言沟通,排除一切外在的强制力量和个人私利的干扰,纯粹基于理性和共同认可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和决策[5]。虽然哈贝马斯试图通过重构公共领域和民主制度,提倡扩大公民参与,强化公共媒体的作用来促进交往原则的实际运用。但是不难看出,这是用现实的手段来达到理想的水准。也不难看出,交往原则的内容对于交往者排除个人私利并完全着眼于公共领域的不排斥心理及主动意愿有着很强的要求,因为排斥就不能交往。而企图通过扩大公民参与和强化交往平台来促进公民的交往意愿本身就体现了交往原则在现代社会,甚至是很远的未来所植根的土壤的匮乏。

哈贝马斯并不否认民族国家对宪法原则的解释一定会从民族自身的历史经验语境出发,所以在伦理上很难不偏不倚。但哈贝马斯相信在遵守交往原则的话语实践中,参与者会乐于遵守合理动机并使得政治意志的形成表现为公共话语模式,而“从普遍利益、共同的价值取向以及有根据的原则等角度”使调节被合理接受成为共同目的。哈贝马斯力图在交往者人格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非工具的政治概念[6]。所以哈贝马斯力图仅仅由合法的立法与行政程序的共识而非有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维系公民共同体,实现有独特认同的亚文化的伦理完整性与公民平等的政治完整性脱钩。这就是为什么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仅以政治实践形式而非一种群体文化作为支撑。但多元文化共同体中要求每个亚文化群体在政治商谈过程中完全做到对自身历史经验的割舍似乎太具有反事实色彩,这也是哈贝马斯的反对者们的重要依据之一。近几年来美国实施的贸易壁垒构建与科技禁令、俄乌以及西亚地区的战争动荡局势、以法德为代表的欧盟内部的不和谐因素、全球金融资本市场巨震与经济萎缩以及美国等国内暗中政治游戏的明面化等等,似乎正在更加不断证实着哈贝马斯所理想的从欧洲到全球的人类共同协商的可能性目前可能已经降至低谷。“交往参与者能以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条件为基础而非强制性地就规范达成共识”以及交往原则所要求的“真实性、真诚性、可接受性、理解性[7]”在民族主义情绪、贸易壁垒、战争冲突日益剧烈的今天可能达到了从哈贝马斯提出该设想以来生长土壤荡然无存的最严重的时刻。而人工智能学界对于ChatGPT等超大规模语言模型可能导致人类智力钝化发展与思考热情的担忧,以及在西亚与欧美等不同国家发生的新闻报道巴以冲突、俄乌冲突时内容与措辞的严重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国家民众的价值判断的巨大差别也让人们对于人为设置的信息蚕房表示担忧。交往原则主张的政治上公开公平透明的集体商谈似乎越来越具有理想化色彩,同时乔姆斯基所担忧的“剥夺公民实质参与权同时进行共识制造,来达到代替公民进行政治思考以达成全民同意,但公民却仍认为自己言论自由,立场独立[8]”(如美国)为重要内容的“未经同意的同意”反而显得越来越具有现实紧迫性。在这种社会现实下,以交往原则建构宪法爱国主义本身所具有的理论建构与现实目标的内在不协调性更是被无限放大,以此为基础建设多元文化共同体越来越显得像一首哀叹乌托邦的歌谣。

5. 结语

现实的世界越来越排挤交往原则的现实存在。在Philomag上由Moritz Rudolph给出的观点,哈贝马斯的思想仿佛越来越趋向阴郁,持有一种对他曾经坚持的世界公民理性思想与认为已经实现了调和理性和现实的交往原则这一目的的悲观色彩。“公共领域的数字化导致人们钻入了信息泡泡,对真理看法的龃龉,对世界和行动的基础的共识逐渐减弱。理性被‘混乱的声音’所淹没[9]。”这些现实让哈贝马斯越来越失望也让交往原则越来越成为政治舞台上的花瓶。而交往原则基础上的多元民族国家的内在不协调也被无限放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交往原则的过时,尽管以交往原则构建多元民族国家的现实可能性相比于一开始的很低而言甚至在无限降低,但以交往原则构建多元民族国家的理想指向性在这个越来越远离真诚与理性的时代却被无限放大。因为理想化的目标对于生活在灰暗动荡、撕裂与迷茫中的人而言,比勉强可以容忍现实而得过且过的人往往更具有吸引力。对于灰暗撕裂的社会,具有实践理性色彩的理想目标往往十分具有吸引力和指导性,这样的社会无论在实然还是应然上都不可能长久存在,因为它的持续与人们渴望变革的急切欲求变化成正比。

而那些往往理论建构与现实建构联系极其密切的政治形式在其现实实现可能性几乎消失的情况下就会被同时宣布理论上的死刑,比如勃列日涅夫主义。所以这里恰恰是因为哈贝马斯民族国家理论内在的理论与现实的距离与不协调,使得虽然这一政治理论现实实现的可能性相较以往更加降低,但其理论指导作用相比从前却日益凸显。因为越撕裂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拥有更强烈的摆脱心理和变革需求,这时只有更加高度理想化的美好政治构想才能满足他们严重挫伤而急需填补安慰的心理。距离美好理想越远往往会比普通情况下加倍地向往美好理想,就像资本主义异化极其严重的年代,人们对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高度热情一样。在一个距离公正、理性、自由对话越来越远的尤其是国际社会里,人们越来越觉察到这一点而感到不安,从而越来越倾向于关注交往理性与包容他者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同时这也是社会的自我纠偏过程。所以可能正是哈贝马斯民族国家理论的内在不协调,使得交往理性得以在这个社会更大地发挥其借鉴意义与导向作用。而且也许除了精神上的引导外,遵循交往原则给当代国际的动荡找到一条新的具有实践可能性的现实路径也未尝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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