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友好城市政策与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儿童参与研究
Study on Child Participation in Child-Friendly City Policies and Social Work Practice
DOI: 10.12677/ap.2024.1410721,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胥 欣, 李艳红:南京邮电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社会工作学院,江苏 南京;陆潭晟*: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江苏 扬州
关键词: 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参与心理建设机制保障Child-Friendly Cities Child Participation Psychological Construction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摘要: 本文意在探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背景下的儿童参与。研究发现我国相关政策完善,指导儿童参与的实践,结合深圳、北京、成都经验,提出儿童参与存在如下不足:缺乏家庭、学校事务参与;活动化倾向明显;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晰。同时,从心理、社会和机制维度对不足指之处进行原因分析:通过完善儿童友好制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营造积极社区参与环境,推动儿童参与心理建设;推动儿童友好学校建设,鼓励儿童参与家庭事务;儿童参与实践有效落实,社会组织提供系统化服务,推动儿童参与权的实现。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in the context of child-friendly city construction. It finds that China’s relevant policies are perfected and guide the practice of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combines the experiences of Shenzhen, Beijing and Chengdu, and proposes deficiencies in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lack of participation in family and school affairs; obvious tendency of activism; un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mong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analyses the reasons from psychological,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The realization of children’s right to participation will be promoted by improving the child-friendly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learning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creating an environment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which is positive and promoting the psych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cultiv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friendly schools and encouraging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in family affairs; developing child participation practices effectively and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providing systematic services.
文章引用:胥欣, 李艳红, 陆潭晟 (2024). 儿童友好城市政策与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儿童参与研究. 心理学进展, 14(10), 240-248. https://doi.org/10.12677/ap.2024.1410721

1. 引言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在此背景之下,以“儿童优先”为理念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对于儿童基本权益的切实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儿童参与既是城市友好度的评价标准之一,又是建设友好城市的途径(李辉,2022)。然而,目前我国的儿童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儿童参与往往被当作是“儿童作为城市主体表达自身权利的理想公民社会景象”,并不是真正能够影响其日常生活的内容(雷越昌,魏立华,刘磊,2021),在家庭中,儿童对涉及自身的事务缺乏决定权,社区对儿童参与权保护的活动化倾向明显,相关政策的各部门分工模糊等,种种因素致使儿童参与缺失或流于形式,加之当前儿童参与在内容、形式和机制保障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的客观事实,进一步点出推动儿童参与权建设的研究势在必行。

2. 先行研究

根据2006年一项针对上海市1083名中学生家长的调查,家长对儿童参与权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儿童参与的现状并不满意。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界的关注重点也逐渐从儿童参与现状过渡到具体内容、影响因素、法律保障、参与渠道等领域,唐锋、周小虎对儿童参与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究,认为成长环境、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等因素会对儿童参与产生影响(唐锋,周小虎,2015)。结合罗杰·哈特的儿童参与8个阶段,陆贝旎以宁波市海曙区华兴社区“青少年协会”为例,认为该协会实现了儿童参与从低阶段到高阶段的发展过程。由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推动(陆贝旎,2014),学界再次迎来研究儿童参与的热潮,儿童参与问题近几年又吸引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儿童参与的重要价值、困境和实践路径等方面均做了充分的研究。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出发,儿童参与需要家庭、社区等各微系统的联动方可实现(李辉,2022苏情,2023),同时,儿童参与本身对社区治理亦能起到较强的影响效应,其原因为社区儿童参与是实现多元合作治理很重要的内容,也是实现社区共同体的路径和方法(谈小燕,2018)。目前,我国儿童参与程度仍然较低,儿童一直处于被动的接受者,因此参与的意识以及能力较弱,且空间建构尚不完善,儿童友好理念普及度低等,影响了儿童参与程度。关于儿童参与的实践路径,国外学者认为应该促进儿童非正式的社会参与,注重日常互动,而不是“表演性”的正式参与(Horgan et al., 2016),而国内学者基于深圳、北京、南京等城市的先进探索,已总结出较为完善的儿童参与长效机制、健全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监管体系(谭鹂,史钰,魏勇刚,2021)。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坚持儿童至上、儿童优先的原则,为儿童群体谋求更完善更全面的福利,是儿童参与权实现的重要契机。但目前儿童保护更倾向于“底线管控”,重点关注儿童的基本生命权和受保护权(刘磊等,2020),很少有学者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背景,对儿童参与落实过程中的政策保障、示范经验进行研究和总结。北京市东城区、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作为我国第一批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的地区,探索出具有当地特色儿童参与模式。因此本研究对儿童友好城市相关的政策进行解读,并从参与内容、参与形式和机制保障三个层面,对深圳、北京、成都的经验和不足进行归纳分析,以期为我国儿童群体的参与友好提供参考。

3. 儿童友好城市相关政策分析

我国高度重视儿童权益的保障,积极响应联合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倡议,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已出台的政策规定了儿童参与的定义、目标、内容、原则以及策略,并且许多地方政策能够做到因城(区)制宜组织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儿童有权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儿童参与进行了定义,儿童参与是指鼓励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物及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获得重视,有权就其在家庭和社区事务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等。《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目标: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意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均提到儿童参与的具体内容并将其归纳为社区生活、社会发展和家庭事务;《意见》还对其组织实施做出规定,儿童参与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统筹协调。《规范》指出,儿童参与的原则为儿童至上、普惠公平、儿童参与和共建共享,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保障儿童参与权,要建立儿童参与机制。

在国家政策顶层设计的引领之下,地方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创新,并在执行落实中取得一定成效。首先,提供与儿童参与有关的服务,例如儿童参与平台、渠道、活动、培训、宣传等;《北京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围绕政策友好,提出畅通儿童建言渠道,利用好学校团委、少先队组织、班委会、社区青年汇等团体,丰富儿童“意见箱”等微平台;其次是儿童参与事务决策,即儿童参与所处环境(家庭、校园、社区、城市等)中与儿童相关的事务和决策,《深圳市儿童参与工作指引(试行)》指出儿童参与的内容为: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网络事务等;最后是儿童参与空间设计层面,即鼓励儿童参与所处环境的空间设计之中,《成都市儿童友好学校建设导则(试行)》指出,鼓励儿童参与校园设计、设备设施改造和环境布置。

由此可见,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已具有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制度保障和战略框架,在党中央政策的宏观指引下,地方政策更加注重将儿童参与内容细化到某个场景,某个部门,并出台当地的儿童参与政策,更好指导不同城市的具体行动。

4. 三个典型城市的经验总结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模式经验,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圳、北京、成都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其在儿童参与的内容、形式和机制保障等不同方面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表1将其进行分类总结。

Table 1. Generalized summary of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practic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friendly cities in three typical cities

1. 三个典型城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儿童参与实践的归纳总结

城市

实践活动举例

参与内容

参与形式

机制保障

深圳

“深港澳儿童友好地铁专列”

社会公共事务

绘画比赛

深圳市妇联、深圳市妇儿工委、 深圳市政协等

深圳儿童国际“云”论坛

社会公共事务

儿童论坛

市妇儿工委、市妇联与澳门妇女联合 总会、香港新家园协会

“盐童新视角儿童友好议事营”

社区事务

儿童议事营

盐田区妇联、社区

“湾区共融,童议未来”

社区事务

儿童议事会

南山区妇联、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学校等

北京

“小脚丫走胡同”

社会公共事务

儿童参与式调研、 设计比赛

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社区治理童参与”

社区事务

议事协商会、儿童参与式调研、社区活动

社区、民间志愿组织

“爱在东城,友好童行”

社会公共事务

活动现场表达、 绘画比赛

东城区妇联、东城区发改委、东城区教委、北京银行北京分行、龙潭街道工委等

成都

“红领巾小提案”儿童参与公园城市治理

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

有声电台、志愿服务

成都市少工委、社区、融媒体中心

“儿童友好学校建设”

学校事务

课堂、学生委员会等

成都市教育局、学校

“锦江区儿童议事会走进校园”

社会公共事务、学校事务

儿童议事会

锦江区妇联、学校

注:以上资料根据各地政府官网公开信息,由作者整理完成。

4.1. 深圳经验

深圳是我国第一个提出系统性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目标的地区,作为全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急先锋”,深圳坚持制度先行,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中,多次提及儿童参与理念,在《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等标准的规范下,深圳市妇女儿童委员会将《深圳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2018~2035年)》作为纲领性文件,以此为依据出台《深圳市儿童参与工作指引(试行)》等试行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发布《深圳市儿童议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等试行计划。

《深圳市儿童参与工作指引(试行)》对儿童参与的组织实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提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此指引下,深圳市举办的有关儿童参与的活动中,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纷纷制定行动计划,并进行创新探索,为儿童参与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机制保障。

此外,深圳市作为一座开放、创新、富有活力的“移民城市”,有着独特的国际视野和理念,在儿童参与中也坚持开放包容,注重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国际交流合作,极具深圳特色。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深圳从儿童参与的资金、规划,到空间、服务设施,都向国际标准看齐,遥遥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如表1所示,深圳率先成立中外儿童议事会、儿童国际论坛等,鼓励中外儿童合作交流,集思广益。由此可见,深圳的探索具有显著的制度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征,是全国“儿童参与友好城市建设”的典型代表,在保护儿童参与权方面发展成熟,汇聚成具有示范意义的深圳经验。

4.2. 北京经验

北京市儿童友好的相关实践起源于2019年的街道改造“适小化”探索,形成独特的“基线评估–顶层设计–试点先行–广泛宣传”的首都经验。2023年,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要将儿童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被动参加者变为主动参加者。

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国际交往中心的历史名城,北京具有得天独厚的特色和优势,儿童发展水平也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在具体活动中充分发挥首都特色。例如组织儿童参与“小脚丫走进胡同”“老北京门楼我来画我来说”等活动,将儿童参与纳入历史名城的底蕴中,增强儿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此外,北京市致力于推动儿童参与的积极性,这不仅仅体现在对儿童参与的宣传中,也体现于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上。东城区举办的“六一”儿童友好嘉年华活动,为九名参加东城区儿童友好标识宣传语的小朋友代表颁发东城区儿童友好大使证书,推动儿童参与的积极性;新华社社区通过发动孩子们争当“环境监督小哨兵”,带动儿童关注社区中的难题,培养其参与意识。

北京市充分利用城市文化、科技、古迹等资源,实现儿童参与与胡同建设的融合,为富有历史资源的老城区推动儿童参与的落实提供了可复制、可粘贴的模式样板,充分发挥其古都的优势与特色。

4.3. 成都经验

成都高度重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并将儿童友好的理念融入公园校园的建设之中。一方面,成都紧紧围绕“公园城市对儿童更友好,儿童在公园城市更快乐”的主题主线,实现儿童参与公园城市建设,在公园中更加快乐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成都出台了《成都市儿童友好学校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确提出鼓励儿童参与学校规则制定、拓宽儿童自由表达途径等。

成都充分发掘自身公园生态的优势,在公园建设中融入儿童友好理念,鼓励儿童大胆表达愿望,参与公园城市治理。近三年,成都通过开展“红领巾小提案”活动,鼓励儿童表达自身发展诉求,逐步形成儿童参与的“调研提出提案–协商推动落实–实施结果评价”全过程机制。

校园作为儿童获取知识技能,实现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儿童友好校园的建设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目前,成都已有51所学校被定为成都市儿童友好建设学校。成都市锦西幼儿园作为51所“儿童友好建设学校”之一,也是金牛区创建的儿童友好型学校试点单位,一直坚持倾听儿童的声音和想法,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发展,成为中国教育协会认定的“儿童发展友好园创建模式研究”课题首批实验园。

成都经验将儿童参与的实践融入公园、校园的建设中,于儿童最熟悉的环境中灌输儿童参与理念,确保儿童参与程度,培养儿童责任意识,促进儿童参与权的落实。

5. 儿童参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5.1. 儿童参与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儿童参与”实践在这些地区都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具有较为显著的地区特色。结合对三个典型城市的实践梳理,发现儿童参与实践活动较为丰富,但是仍存在一定改进的空间。

首先是参与内容方面,上述城市的儿童参与集中于社会公共事务、社区治理,少部分学校事务,家庭事务寥寥无几,虽然在社区社会治理中,较多采纳“童视角”,倾听“童声音”,然而在家庭内部,儿童对有关自身事务的决定权依旧缺失,处于被主导的地位,因此而呈现出社会层面重视,家庭内部忽略的局面。

其次是参与形式方面,目前儿童参与的形式多样,集中于举办活动、绘画比赛等,儿童参与的活动化倾向明显,活动与活动之间较为割裂,未能形成联系较强的活动系列,因而缺乏系统性、长期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儿童参与积极性的培养,不利于儿童责任意识和参与能力的提升。

最后是机制保障方面,除了深圳市儿童参与的机制保障呈体系化,其他地区政策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还较为模糊。虽然《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导意见》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参与,但具体责任概括较为笼统,不利于指导地区的具体实践。

5.2. 原因分析

5.2.1. 心理维度:社区认同感低

班杜拉认为,自我效能感在人们的学习、表现和动机方面起到强有力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种信息来源:1) 过去成败的经验,成功的经验和对未来的良好预期会提高自我效能感;2) 替代性经验,即以示范者为中介,自身对示范者的行为及其结果产生替代,如果行为是好的,那么观察者会判断自己在类似情境中也会获得同样的表现;3) 社会说服,鼓励的话语或良性的反馈会提高自我效能感;4) 情绪反应,情绪的高低会影响自我效能。

自我效能感的四种信息来源并非单独出现,而是通过复杂的说服过程影响儿童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林皎,2024)。长期以来,儿童作为被保护的对象,一直处于“失声”的状态,即便对家庭、学校抑或是社区事务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但是当与成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的想法很难被纳入决策中,成年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绝对权威,消解儿童的主体性(张杨,2017),往往将其观点当作是“幼稚的,不可靠的”,失败的经验及不被鼓励和支持表达自己的想法,儿童难免会对此产生消极、懈怠的情绪,这大大影响了儿童的个性自由和独立人格,严重阻碍了儿童参与权利的生成和发展。

5.2.2. 社会维度:传统家长制观念根深蒂固

在传统家长制的文化观念中,以父亲为代表的家庭权威对家庭成员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模式在我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成为限制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家长观点依旧偏向于传统,认为儿童处于被动接受的一方,从而忽略儿童的主体价值。因此,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儿童在家庭中所拥有的权利相对更少,在家长制的家庭结构中,家庭内部民主意识形态缺乏,并且过于注重智育的风气使父母只关注儿童的成绩,从而忽视了参与需求(唐锋,周小虎,2015),这也导致了儿童的表达权受到忽视,对家庭事务的参与程度低。

在学校场域,教师习惯了“高高在上”,用自己的权威压制儿童,达到学生“遵纪守法”的效果,儿童的话语权受到压制,学校事务的参与度同样不足。关于对权威的服从,在皮亚杰的理论体系中,儿童的权威认知水平体现了其道德发展水平,由最初的盲目服从权威,到最终认为儿童在权威中与他人是平等的关系。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儿童普遍会将学校、家庭、社会都当作整体来看待,父母在家庭中的权威更大,而教师则在学校中的权威更大,儿童处于服从的状态,儿童的参与权、话语权遭受权威的压制(Tisak, 1986),难以实现。

5.2.3. 机制维度:儿童参与机制尚未成熟

目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主要是靠政府部门主体的单一推动,存在一定局限。一方面政府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目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中,大多在“组织实施”部分对党委、妇儿工委等部门的职责有所提及,但很少明确对其职责进行分工,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分工不明、推脱责任的现象。

另一方面,虽然深圳、北京、成都在儿童参与领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但是不少城市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和行动予以支持,尤其是对公共活动参与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大部分城市缺乏正式组织机构反映儿童的意见(谭鹂,史钰,魏勇刚,2021)。“人员产生–探讨–决议–执行–反馈”的参与决策流程需要长效的机制和平台得以实现,举办的活动如果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很难实现真正倾听儿童的声音,因此,目前即便是儿童参与有关的社区活动,依旧以服从于社区安排组织为主,儿童很少有自主权和决定权。

6. 推动儿童全面参与的未来展望

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因地制宜探索儿童参与的路径,充分彰显对儿童作为未来主人公的重视程度。基于上文分析,提出如下推动儿童参与的建议。

6.1. 完善儿童参与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政策指导实践,地方在中央出台政策文件的背景下,结合地区特色,对其制度进行细化和创新。我国目前有关儿童友好城市的相关政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是较少地区针对儿童参与出台独立的政策。深圳市从儿童友好城市到儿童参与到儿童议事会都有相应的政策,成为各地区建立当地特色的儿童参与制度体系的示范。以《深圳市儿童参与工作指引(试行)》为例,其中对每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都做出详尽规定,譬如市财政局,在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审核各级各部门经费预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并给予必要的儿童参与等工作经费支持。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儿童参与仍旧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实现交流互鉴,对于发展中国特色儿童参与至关重要。此前,国外学者为帮助儿童参与城市规划和决策,开展了试点讲习班,以提高儿童参与的相关事务能力(Masri, 2018)。2023年12月,深圳市举办的儿童友好城市国际论坛,邀请了国外多领域知名专家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代表参与论坛,在交流互动的过程中,不仅听取专家意见,也传递深圳经验,实现各国儿童友好融合发展。因此,地区应坚持开放包容理念,开展国际论坛,引进港澳、国外地区的专家,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国际会议,在交流互鉴中实现发展。

6.2. 营造积极社区参与环境,推动儿童参与心理建设

班杜拉十分重视学习在人成长中的作用,通过这种替代性强、学习者可以迅速获得大量行为模式的信息,相较于开展班会的说理教育以及教材的枯燥性,通过社区工作的方法,在社区中宣传参与意识和理念,营造居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儿童在具体情境中观察学习(刘艳,谭亚莉,2020)。

针对儿童参与意愿低,对自身主体性认知不足的问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需要充分熟悉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特征和认知发展水平,譬如对于属于公正阶段(10~12岁)的儿童,尊重他们的思想,通过教育培训、体验活动、宣传播报等方式引导儿童参与。北京市东城区“六一”儿童友好嘉年华活动,为儿童代表颁发证书,这不仅是一种奖励,更是将儿童作为独立公民,鼓励其融入城市建设的事务中,行使自身的参与权。

6.3. 推动儿童友好学校建设,鼓励儿童参与家庭事务

针对我国儿童参与程度不高的问题,学校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场所。一方面,学校提供了更低成本、更加便捷的场地,另一方面学校能够为儿童提供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提升儿童参与的意愿和能力。以《成都市儿童友好学校建设导则》为,首先对教师进行培训,提升教师对儿童参与权的保护意识;其次,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儿童参与场地,例如儿童议事会等,然后,在参与内容方面,儿童可以参与校园设计,管理与自身相关的学校工作(阅览室、体育活动器材管理等),最后,可以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向儿童开放书籍、电视、报纸、广播等纸质媒介和电子媒介,丰富儿童参与的形式和渠道。

儿童参与家庭事务是儿童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儿童在家庭中对与自身有关的事务决定权并不高的现状,这需要对家长进行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也需要大力进行社区宣传:儿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自主有效地参与与他们自身相关的家庭事务。应鼓励家长在儿童兴趣班、学习安排、个人发展等方面,听取儿童自身想法,尊重儿童决定权。

6.4. 有效落实参与实践,积极引入社会力量

除了上述具有示范意义的儿童友好城市,我国多地仍旧缺乏儿童友好、儿童参与的服务,即便是目前提供的儿童友好服务,大多也是在成人的主导下实现,儿童参与程度并不高。因此,儿童友好政策、公共服务、成长空间和发展服务等实践落实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给予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更要保障儿童的意见被倾听,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既要在社会事务中充分考虑儿童发展需求,又要全方位推动儿童融入城市建设,让儿童的声音影响着儿童友好的落实。

社会力量是推动儿童友好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随着儿童友好城市的大力发展,我国面临着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紧缺、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设施场地不足、活动化趋势明显等问题。这需要扩大专业儿童工作者培养总量,充足儿童参与的设施场地,为儿童参与提供更系统、长期的服务,并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投入到儿童公共服务的供给中。

7. 结语

儿童参与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只有倾听并纳入儿童的声音,才能够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真正落实。我们不能低估从“兜底服务”到参与权实现的挑战性与复杂性,儿童的自我效能感缺乏,家长制对儿童声音的压制,缺乏正式组织构建,都成为限制其发展的因素。儿童参与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汲取国际经验以及建设专业的儿童工作者队伍,也要营造良好的社区参与环境,帮助儿童在耳濡目染中培养参与能力意识,提高自我效能感,并在内容上推动儿童家庭、学校事务的参与。综上,只有多方合力,重视这项儿童的基本权利,认可并接纳儿童的意见,儿童参与权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基金项目

南京爱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委托项目“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HF223019)。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雷越昌, 魏立华, 刘磊(2021). 城市规划“儿童参与”的机制探索——以雷根斯堡市和深圳市为例. 城市发展研究, 28(5), 52-59.
[2] 李辉(2022).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的儿童参与: 价值定位与主要路径. 少年儿童研究, (4), 5-13.
[3] 林皎(2024). 班杜拉自我效能理论研究综述与展望. 文化学刊, (6), 148-151.
[4] 刘磊, 雷越昌, 吴晓莉, 等(2020). 现代主义城市中的儿童与儿童友好型空间. 上海城市规划, (3), 1-7.
[5] 刘艳, 谭亚莉(2020). 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视角下朋辈引导式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 学术探索, (7), 152-156.
[6] 陆贝旎(2014). 哈特阶梯理论观照下的社区儿童参与探究——以宁波市海曙区华兴社区“青少年协会”为例.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9(3), 52-56.
[7] 苏情(2023).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的儿童参与研究. 见 重庆市创新教育学会(编), 新视域下教育教学创新发展论坛论文集() (p. 3). 重庆市创新教育学会.
[8] 谈小燕(2018). 社区治理视角下的社区儿童参与. 中国校外教育, (7), 6-10.
[9] 谭鹂, 史钰, 魏勇刚(2021). 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现状与展望——基于四个城市的经验分析.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37(1), 111-119.
[10] 唐锋, 周小虎(2015). 儿童参与: 现状、成因及对策——人类发展的生物生态学模型的视角. 教育理论与实践, 35(14), 9-11.
[11] 张杨(2017). 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障碍与出路. 宁夏社会科学, (4), 136-140.
[12] Horgan, D., Forde, C., Martin, S., & Parkes, A. (2016). Children’s Participation: Moving from the Performative to the Social. Children’s Geographies, 15, 274-288.
https://doi.org/10.1080/14733285.2016.1219022
[13] Masri, S. S. (2018). Integrating Youth in City Planning: Developing a Participatory Tool toward a Child-Friendly Vision of Eastern Wastani—Saida. Alexandria Engineering Journal, 57, 897-909.
https://doi.org/10.1016/j.aej.2017.01.023
[14] Tisak, M. S. (1986). Children’s Conceptions of Parental Authority. Child Development, 57, 166-176.
https://doi.org/10.2307/113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