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消费模式的普及,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提升,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提前支付费用或订金,以换取未来的商品或服务。然而,预付式消费所带来的便利性与风险并存,特别是在经营者停业、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频发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紧密围绕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内容和影响,探讨新条例下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现状与问题。通过对新条例的解读和评估,为相关部门制定更有效的监管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措施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和建议。同时,也将深入探讨新法规对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竞争的影响,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2. 预付式消费的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消费以及电子消费的便利化,形成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为了处理预付式消费所产生的问题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必要的,同时还需要对预付式消费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 预付式消费产生的原因
生产力和消费力是相互作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关系。消费力的不断发展能够激发生产力的提高,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会带动消费力的增长。在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消费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或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愈发提高,消费方式也日渐丰富。为了顺应市场和满足顾客需求,经营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消费方式,其中预付式消费应运而生。
1) 消费者获取优惠和便利服务的需求
消费者在消费时往往会关注优惠力度,而预付式消费能为消费者提供较大的优惠,但是却忽略了商品服务质量和资金安全性。预付式消费不仅会有较大的优惠,同时相较于没有预付款的消费者会有更好的服务。同时在一些高档消费场所,预付式消费可以体现出消费者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在某些方面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经营者资金回笼和资金周转的需求
通过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可以以较快的方式在短时间之内获得资金,为资金回笼提供了便利,也减轻了经营者的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也为经营者提供了稳定的客源,增加了用户粘性,占领了市场,降低了风险,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自家品牌。
(二) 预付式消费的概念
当前,各国对预付式消费的概念都没有直接的规定,学界对预付式消费虽然有一些研究,但是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表述。王泽鉴认为,预约即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是一种债权契约[1]。金福海教授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认定,认为消费合同是消费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2]。我国学者罗彪认为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消费模式,它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前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经营者会发放预付卡,按照次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3]。尽管各国并未给出正式的权威定义,但在预付式消费领域,他们已同时针对预付式消费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日本法律认为,预先支付式消费卡属于一种以电磁记录来记载商品和服务数量的证券。这种卡片可用于购买所涉及领域内的商品和服务。德国的法律规定预付式消费卡不是一种现金,而是一种代替现金的不记名的支付工具。
在综合我国各学者和各国对预付式消费卡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可概括为:消费者提前支付经营者服务费用,获得凭证后,经营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方式。
(三) 预付式消费的特征
1) 预付支付性。预先支付性是预付式消费最显著的特征,其是区分传统消费模式与预付式消费模式最大的特点。传统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需同时付款和取货,而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则先付款,后方可取货。这种区别在消费者与卖家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差异化。预付式消费是指在消费前,买方需要向卖家提前支付价款,无论是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是没有期限,买方必须持支付凭证到卖家处才能进行消费。
2) 互利性。在预付式消费的模式下,消费者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或更大幅度的优惠。经营者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更快地获得资金,实现资金的回流和周转,从而加快资金流动速度。
3) 风险的单方面性。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在支付之后的履约保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经营者出现经营问题或恶意“跑路”,消费者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种风险主要由消费者单方面承担,因为经营者在收到款项后可能不会及时或按预期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法律监管和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特别是在某些行业或地区,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及时赔偿或追偿[4]。
4) 履行的长期性。预付式消费中的履约时间通常以月甚至以年为期限,尤其是在某些服务行业,如健身、教育培训或美容护理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支付行为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时间跨度。“时间要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占据重要因素,继续性合同就是债务长期多次履行,并非一次完结”[5]这种长期性可能导致双方的履约风险增加。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需求可能发生变化,或经营者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可能下降,甚至中途停止运营。因此,预付式消费对消费者而言,需要承担时间带来的不确定性。
(四) 国外关于预付式消费的保护措施
我国预付式消费兴起晚,借鉴国外规定可加速我国完善法规,为中国特色经验的探索提供有利条件。
1) 日本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日本早在很久以前就开始兴起预付式消费,主要应用于各种服务和零售领域。早在2000年,日本颁布了《消费基本法》,这是一部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法律,证明了日本对于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达到了非常完善的程度。在预付式消费方面,相关法律如《预付式票证规制法》《关于预付式凭证监管法律》等纷纷颁布。在日本的《预付式票证规制法》中,对于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规定十分严格。若想要发行这样的消费卡,必须到特定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登记。登记完毕后,机构还要对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风险承担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公开。
通过这个方法,发行人的真实情况能够被管理机构和消费者了解,从而降低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能够达到较大的效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本制定了规定,商家必须向特定的预付式消费卡管理机构报告其预付式消费卡的发放、资金流通情况和经营信息等内容。管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公布处理结果。这一举措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管理机构对突发情况进行应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做既能保证管理机构的有效管理,也能增强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 美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出现预付式消费的国家之一,其经济发达,预付式消费涉及到各行各业,因此美国在预付式消费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为了防止商家在无力经营后无法履行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赔付义务,在《联邦存款保险法》中规定了在商家发放预付卡获得资金后,需要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在经营者倒闭时,用这部分保险金进行赔付[6]。
美国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措施非常周全,其中,《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旨在保护预付式消费者隐私的专门法律,针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使用进行了规定,同时商家完成预付式消费后保留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超过五年。
3. 《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的影响
(一) 经营者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公告义务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在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应当提前公告的义务。这种公告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这项规定的设立旨在于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取到经营者经营信息。这种提前三十天公告的机制有助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与其取得联系,从而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根据2023上半年,我国消费者协会对全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的统计,结果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的占比高达八万件,其次是互联网和教育行业。数据分析还表明,预付式消费侵权案件经常出现,尤其是许多经营者,例如理发店,健身房等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关门停业,许多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的费用无法追回,消费者的财产权遭受了损失[7]。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在实践中使消费者在得知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可以及时联系经营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效保障机制。
(二)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的合同约定和责任划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时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质量或任意加价;如有违约,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第三款对于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并规定了停业或迁移时的告知义务。第二十二条旨在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关系和责任义务,保障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2024年一季度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收到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件数为1906件,整个江苏省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舆情信息总共37,774件,其中涉及的问题大部分都是服务质量差,变相涨价,缴费容易退费难[8]。而《实施条例》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强调了合同在预付式消费中的重要性。这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书面合同的规定,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当出现消费纠纷时,可以依照合同及时解决问题。《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任意加价,这体现了消费者在预付款后享有的合理期待权。同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保障了预付款的合理使用,防止经营者违约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一规定使得变相涨价,服务质量变差等问题迎刃而解。
4. 我国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案件主要包括消费欺诈、含有霸王条款、难以获得退费以及经营者跑路等违法违规现象。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尚处于起步阶段,考虑到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进行分析时需要列举预付式消费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 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进行欺诈
经营者可能利用预付式消费的方式进行欺诈行为。经营者可以收取高额的预付款项,但却无法履行合同中的服务内容。例如,一些美容美发商家会在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强迫消费者购买额外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优惠的项目或者服务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使用,否则就无法享受之前预付的服务。经营者可能还会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内容,引诱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二) 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得退款
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或者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经营,那么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之后可能无法及时退款。此外,经营者也必须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一些在线购物平台上的商家存在消费者预付款后无法及时发货或发出与承诺不符商品的情况,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可能无法及时获得退款。
(三) 消费者维权困难导致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在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往往会以口头的方式完成合同的订立,在优惠方面往往没有明确的书面记载,同时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以及后期消费的预付款记录往往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往往没有书面性的证明材料,并无法证明与经营者当时达成的合意,导致消费者没法获得胜诉。倘若消费者拥有预付款的记录,但通过诉讼的程序来解决问题也会因为诉讼时间过长,诉讼费过高,而不了了之。在遇到经营者虚假宣传等问题时,经营者往往会拿出各种规定或者复杂的程序来拖延时间,而消费者往往因为损失金额不大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实施条例》背景下规范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 推行集约式消费纠纷解决方式
当涉及预付式案件,如果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就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尽快捍卫消费者权益,同时建立公正的仲裁机制。在涉及预付式消费投诉时,建立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公正、快速、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实现消费者维权的目的。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在经济生活中广受经营者的青睐。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被告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其次,原告数量众多;第三,案情基本相同;第四,债权人相对分散;第五,涉案数额较少。债权人若分别请律师代表自己去起诉,显然会增加不少代理费用。对于法庭而言,在不刻意规避的情况下,也很容易沉迷于繁琐而单调的重复工作,这会使司法资源失去效能并被浪费。同时,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虽然消费金额比较少,但他们也可能从某些角度考虑,不去诉讼维权,这种做法会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产生不利影响。采用集约化解和并案解决模式可节约司法资源,最为关键的是可以高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9]。
(二) 建立预付式消费资金保障的机制
即使《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天告知消费者停业或者迁移场所,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不对等,在经营者经营出现问题,消费者对于自己预付款无法追回,所以为了适当平衡一下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可以参考美国《联邦存款保障法》建立预付式消费资金保障机制,根据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按照比例让经营者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随着大数据和智能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考虑采用联网管理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冻结收取的预付款,并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后逐步解除冻结的资金。这种管理方式旨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预付款,并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在网络消费普及的背景下,随着退货换货运费承担问题的纠纷逐年上升,运费险作为一种应对措施逐渐受到关注。类似地,为了保障预付款的安全,可以考虑为预付款投保。当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时,保险公司可以对预付款进行赔付,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这种管理方式和保险机制的引入不仅能够提升消费者对预付款的信任度,还有助于建立更加健康稳定的消费环境,推动商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三) 提高合同内容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时,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但是,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的不对等性,合同往往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规定预付卡的使用期限”,“一经办卡不得退费”等。我国法律中,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无名合同,并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预付式消费合同为书面合同,通常由经营者单方面提前制定,因而应将其列为格式合同。因经营者往往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且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因而消费者往往无法选择或者修改,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所以应当提高合同的合理性与规范性,保障消费者的权利[10]。
为提高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可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来制定合同模板,或者对经营者的合同模板进行备案审查。在制定合同或者审查时,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对合同的基本信息,服务的内容,期限,价格,责任等方面着重考虑。消费者协会更加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关注点,可以更好地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消费者协会可以更加敏锐的了解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更新,以促进更加公平的交易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6. 结论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因其极大的方便和互惠性而广受大众的青睐。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先支付后消费的特殊形式,往往会导致传统消费所不具备的问题的出现,如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频繁发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预付式消费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预付式消费领域将得到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时代和社会都在不断进步和发展,这使得预付式消费模式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思维和发展的态度,不断总结经验并进行创新,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进行持续的研究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