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摊经济概述
(一)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而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的经济形式。但是却作为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具有鲜明特点、并能体现当地特色风貌的重要经济形式。“地摊经济”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市井发展经济的形式,凭借其具有区别于其他取得收入效益的经营形式的特色,一直以来都活跃在时代发展之中。“地摊经济”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1]。在没有流通货币的时代,人们通过物物交换的形式来相应地获得自己生存、生活和生产需要的物品。
“地摊经济”的发展是顺应时代变化的要求。虽然“地摊经济”能部分地促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市井和烟火气,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其以摆地摊的方式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甚至阻碍城市部分干道的通行。所以,具体执行时,对“地摊经济”的态度是模糊的。自2020年起,在中央文明办明确要求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之后,全国各地纷纷为“地摊经济”松绑[2]。国务院办公厅也曾印发提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3]。2020年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山东烟台时曾表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市场、企业、个体工商户活起来,生存下去,再发展起来,国家才能更好”[4]。
“地摊经济”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具体的发展趋势下始终活跃,这一种边缘经济形式的发展,既是对城市变迁的见证,也是在不断完善自我形式的过程。
(二) 地摊经济的特征
“地摊经济”基于社会底层民众的需求发展起来,顺应群众的消费需求,有较为庞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作为小微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地摊经济”具有固定的优势特点。
1) 低门槛
开展“地摊经济”作为收入来源的方式,对从业者的要求较低。因其具体的形式较为单一,交易活动开展的场地随意,交易内容简单。因此,对从业者来说,从事“地摊经济”的准入门槛较低[5]。对从业者本身的文化水平和具体的操作技能上没有很高的限制和要求,也没有专业化的规定。而“地摊经济”在早前本身作为一种最为简单的谋生手段,对从业者自身的经济能力并无高要求[6]。所以,相比其他的就业、创业的行业,“地摊经济”可以实现短时间内解决大量人口的失业问题。早在2020年5月,李克强总理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提到“西部的一个城市,在当地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一夜之间就有10万人就业”[7]。因此,“地摊经济”低门槛的特征成为吸引从业者加入这一行业的重要原因。
2) 低成本
分析“地摊经济”销售的地点、产品、时间等,诸要素都是较低的成本组合。在地点上,从业者不像其他行业需要门市、店面等,不必负担店铺租金,而只要在城市允许的区域进行摆摊,又或者是利用餐车进行销售。在地点的选择上,不需要过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投入。在产品的选择上,“地摊经济”售卖的多为居家常用的简单日用品百货等,少部分有食物类产品出售。而简单日用品的售卖,以量大则成本低的价格特点,为从业者选择销售的产品降低了对经济要素的考量。食物类产品也多为快速小吃类产品,在成本上的投入也相对较低。在经营的时间上,从业者无需依照固定的时间要求来工作,有极大的自由度销售产品。
3) 低风险
“地摊经济”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促成了这一行业的第三特征——低风险。从事行业最大的目的是盈利,最大的风险即是亏损。当销售的全过程顺利,适应了群众的消费需求,该“地摊”则获得了更大的活力和动力,从业者对这一特殊经济形式的坚持度也会增加。久而久之就会有聚沙成塔的高回报产生。相反,当从业者在短期的经营中出现销售的问题,也可以及时地停止对这一方面的投入。“地摊经济”的投入成本并不会达到巨额数字,因此可以及时地被叫停。面对亏损,“地摊经济”拥有比其他行业更轻易的撤离方式。
2. 地摊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表现
“地摊经济”因其低门槛、低成本、低风险的特征吸引众多的从业者选择加入这一行业。但是这些特征是站在从业者的角度进行分析。而销售的过程,既包含了作为卖家的从业者,也包括了作为买家的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地摊经济”中的销售行为,则存在一系列有损权益的现象,消费者的权利都得不到一定的保障。
(一) 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有受损害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于“地摊经济”对于商贩售卖产品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一定的要求,部分商贩会从节省成本的要素进行考量,导致所售产品会存在品质较低的可能性。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消费者使用商品不可避免地将出现危害自身安全的结果。尤其是以售卖食物为主的摊贩,不像实体门店会有专门的部门进行检查和反馈评价。消费者在此类摊贩上购买食品食用,有极大的可能会导致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地摊经济”作为一种城市的边缘经济形式,在对商品价格的监管上也存在边缘化的现象。消费者购买产品往往只能从口头听到商品的价格,卖家定价的高低无上限,也使得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在无形中会受到伤害。
(二) 消费者无法掌握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解释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经营,“地摊经济”多无证经营[8]。且在销售过程中,围绕商品的介绍主要来自经营者的口述,无相关的证据可考。在这一情况之下,消费者接收的商品信息情况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也因此,主观的商品介绍会受经营者文化水平、销售目的等因素干扰,从而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具体商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外,出于主观的销售目的,经营者对消费者会作出诱导消费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欺诈行为。商品的具体规格情况,甚至会因为经营者本身出于节约成本等主观因素的考虑,低价进入劣质产品,以次充好将商品进行出售。而这一情况之下,为了达成盈利的目的,消费者更是无从得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在后续的产品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有一定的几率收到侵害,产生一系列的侵权行为。
(三) 消费者的求偿权得不到保障
基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能会出现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前提,伴随而来的是消费者的求偿权得不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商品使用过后的追溯行为,是合理、合规并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地摊经济”的形式自由、流动性强,往往今日在此地,明日又在别处。高流动性和自由度的经营,使得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难以对峙[9]。此外,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经济形式,在交易产生时,消费难以留痕。“地摊经济”多为一锤子买卖,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会出现消费小票或纸质凭证。消费证明的缺失对消费者维权增加了困难,举证困难成为“地摊经济”侵权的重要问题。经营者自身对于销售全过程,尤其是售后服务的意识不到位,也成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此外,消费者自身出于所购商品价格低、造成的影响小而产生的没必要维权的想法,也成为自身求偿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这更是消费者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表现。
3. 在地摊经济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一) 完善地摊经营相关的立法
“地摊经济”的边缘化特征,使得其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出现环节缺漏的问题。目前对于“地摊经济”具体的管理条例还属于不完善的程度,在诸多细节,例如经营必要要素的强制规定、从业者本身的限制要求等上仍有欠缺。无论是对经营者本身的准入要求、约束条件等,还是对销售过程的规范,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发挥对、发挥好“地摊经济”的效能,就必须规范操作、规范销售全过程,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法律的监督作用。
针对地摊的管理立法,既要响应中央对于此类小微经济发展的正面态度,也要做好具体的管理工作。因全国各地的特殊性,各地区应当出台符合本地要求、体现本地“地摊经济”的特点的具体条例,还要考虑到“地摊经济”的特殊性,做出有别于一般市场管理的规定。针对销售的全过程尽可能地进行文件准入规定。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者的约束上,对从业的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必备的证明文件,如流动餐车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销售的资格证明等,既是对经营过程的合理监督,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更是给经营人员以合理经营的身份证明。规定需要贯穿交易的全过程,保证了交易前的经营资格、产品信息透明外,还要确保交易售后服务保障到位。通过规定流程的“地摊经济”从业者,其相关信息需要做好备案工作,做好责任落实制度,进行实名制的管理,在后续消费纠纷发生时确保有迹可循、专人可查,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为经营者提供保障[10]。
(二) 加大对地摊经营的监管力度
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当地完成具体的地方管理条例立法后,执法人员可以对应法条做出具体的执法行为,对地摊的监管则有法可依。联合官方和民间的力量,共同针对“地摊经济”的销售过程进行有力的管理和监督。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当地可设专门的监管部门。在前期从业者进行准入的审核行为中,对监管部门的人员培养需要注重对条例内容的了解和熟悉,注意具体执法的理论和实践操作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要确保对经营者资格的审核,对经营方式的合法性判定,对所售产品的合格性检验。在摆摊开始前完成对销售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核,将有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维护、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仲裁部门等部门的介入。在完成资格审核后,进入具体的监督流程,相关监管部门人员需要注意具体的操作方式。因“地摊经济”本身即是民间、草根型的生活方式,因此市井化的特征明显。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把握与从业者之间沟通、交流的方式,考虑到法理和人情的双重要素。针对确实存在的违规、侵权行为的,监管部门也要做到执法必严,落实条例规定的违法严惩内容,依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处罚行为。
地方也可依据具体的需要成立民间的监管组织,落实群众监督的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实际的发展规划要求,按区块对城市“地摊经济”繁荣地带进行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11]。在当地联系对应的街道、居委会号召组织成立民间监管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群众监督。将对“地摊经济”的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监管组织和监管部门联合工作。监管组织的体量与区块划分相对应,体量大、距离近,可以有效地进行第一级的监督和调解。当监管组织无法处理之时,再可联系城市监管部门,完成一整套高效率的监管,做出一定的监管行为。
实行智慧监管。“地摊经济”之所以成为边缘经济,很大程度与脱离时代有关[12]。监管要与时俱进运用新科技和新媒体的作用,跟上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大势。在经营者备案、登记前期,完成将相关信息数据纳入电子数据库的工作,实现线上数据互通。各地依照实际情况,在现有智慧服务完善的情况,依托智慧工作平台,方便消费者对不合理、侵权行为的进行线上举报工作,监管部门也可直接、准确地对照条例内容分析侵权行为,做出合规的行政处罚。在“地摊经济”日渐扩大的情况下,部分省市可以联通线上数据,实现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既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借鉴学习,也有利于数据的分析统计。
(三)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除了法律和外部力量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外,消费者自身也要发挥好作为主体参与购买过程的权利意识。部分消费者存在对自身所有权益认知不清楚的问题。很多选择“地摊经济”进行消费的人群都是出于便宜、快捷、即买即走这三点优势。这样的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让他们忽视了这一种行为同样是一种消费的表现。处于这样一种消费的过程,消费者也应当意识到自己拥有法律保护的权益,无论再小的消费行为都是在法律保护之下进行的。除了消费者对权益认知不清楚的问题外,还存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弱。既是出于低价消费的心理,当购买结束后并未造成极大的影响之时,消费者都不会积极主动地去维权。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消费的行为发生时,消费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需要整个社会、国家一起努力,将法治思想进行宣传。地方要利用好特定的日期,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解读和运用,开展正确、恰当的消费宣传和消费引导。无论是常规的消费形式,还是“地摊经济”,消费者作为“地摊经济”的主体都要意识到自己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侧面地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有力监督。发展好“地摊经济”既要发挥好消费者主体的作用,扩大消费、刺激行业进步,也要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对这个行业负责。
4. 结语
“地摊经济”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的经济形式,但是经济行为发生的过程应当也必须是正规的,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要对经营者有审查、对消费者有交代,更要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正向作用的力量。要发挥好“地摊经济”规模小、力量大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其经营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让消费者和从业者都能从“地摊经济”中获利。作为一种城市的边缘经济形式,“地摊经济”历史悠久,未来也有漫长的路要走。对于“地摊经济”发展的把握,既要因地制宜,彰显地方特色,反映地方需求,也要应时而变,顺应时代的浪潮,贴合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