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庄理想社会中所体现的正义原则
Constructing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Lao-Zhuang’s Ideal Society
DOI: 10.12677/acpp.2024.1310414, PDF, HTML, XML,   
作者: 王昊哲: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广东 广州
关键词: 老庄思想正义原则制度构建Lao-Zhuang Thought Principle of Justice System Construction
摘要: 老庄思想产生于中国古代的特殊时期,其中所蕴含的正义原则,包括理想社会的自然原则、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无欲原则、社会公共权力运行的无为原则、社会利益分配的平均原则,深刻影响了后世社会制度的构建。从体系化的理想社会中解构出构建理想社会的主要原则,此类理想原则对指导我们现实社会制度的进一步构建具有启发与借鉴作用,对社会制度正义性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影响。
Abstract: Lao-Zhuang Thought was born in a special period in ancient China.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embedded in it include the natural principle of an ideal society, the principle of non-desire in social production and life, the principle of inaction in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in society,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 distribution of social interests. Lao-Zhuang Thought has profoundly influenc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system of later generations, and it still has a certain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stice of the social system today.
文章引用:王昊哲. 老庄理想社会中所体现的正义原则[J]. 哲学进展, 2024, 13(10): 2802-2806.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4.1310414

1. 引言

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建构的基本原则,指导现实制度的组建。正义原则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情境下,正义原则也会有不同的内容与构成形式。近年来,传统价值的重新挖掘与重估研究热情日渐高涨,儒学价值的重估、儒家正义观的研究等逐渐增多。而当前国内外道家政治哲学的研究也蔚然成风,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明确从“正义原则”角度研究道家政治哲学的论文并不多见,因而以老庄思想为代表的道家正义思想尚待我们进行系统研究。

老庄思想诞生于中国古代春秋这一特定的社会结构重构的历史时期,对社会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创造性的原则与方法。老庄思想中的正义原则建立在其朴素唯物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以“道”作为世界的本源,“常”作为永恒不变的规律,而“德”则是“道”在万事万物中的具体表现,即“道”与“常”相合,“自常道内出德”,所以“道”即存在于自然中。因此,老庄对社会制度的建构,效仿“天地”,以重归自然为核心,把“自然”作为社会的首要正义原则,以“逍遥”“至乐”“得道”作为社会运作的终极目标,在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管理方式和社会分配方式三个方面上提出“无欲”原则、“无为”原则和“平均”原则。

2. 理想社会“至德之世”的“自然”原则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论述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方式时,构建了一个在无知之幕笼罩下。他假设了一个处于原初状态的人类社会,在其中,相对独立与理性的个体进行正义原则的选择。老庄则同样建构了一个理想社会,分别是地理上的“建德之国”与时间上“至德之世”,两者实为一体,共同构成他们所认为的公正自由有序的理想社会。通过分析理想社会的相关制度,其建构所依据的正义原则可以被把握。“至德之世”的理论来自《庄子·胠箧》,其中举容成氏、大庭氏、伯皇氏等十二位神话中统治者统治下的社会为例,并用“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邻国相望,鸡狗之音相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来”[1]来描述此类上古原始自然社会,突显出老庄思想对“至德之世”构建的首要正义原则——“自然”。

其一,“自然”是理想社会的生产方式。它以原始的采集农业为主,以较低下的生产力与原始的生产方式克制人们的各类欲望以达到“不利货财,不近贵富;不乐寿,不哀夭;不荣通,不丑穷。不拘一世之利以为己私分,不易王天下为己处显”[1] (p. 228)的降低人的欲望,归于原始生活,实现人的天性的目的。其二,“自然”也是理想社会的管理与运行方式。“至德之世,不尚贤,不使能;上如标枝,民如野鹿;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实而不知以为忠,当而不知以为信,蠢动而相使,不以为赐,是故行而无迹,事而无传”[1] (p. 249),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理想社会中应当采取以社会自然构建而不强加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上无为而下方可有为”的管理方式。

其三,“自然”也是社会利益、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方式。“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庄子认为社会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应当效仿自然,如《老子》中“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强调社会普遍平等而无特权、无强权操纵的分配方式。

3. 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建构的“无欲”原则

首先,老庄思想所指的“无欲”并不是泯灭欲望,而是“清心寡欲”,将人的欲望控制在“自然”的范围内,从而保持一种朴素温和寡欲的生活状态,“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它们主张,社会生活对人们欲望的刺激应尽可能减小,人们才不会破坏社会的自然状态,反之则是“盖人生有欲,又设种种方法以满足其欲。然满足欲之方法愈多,欲愈不能满足,而人愈受其害”[2]。这导致人们的欲望膨胀,最终加害于社会与人本身。

其次,为了人们保持寡欲的生活状态,老庄思想认为可以通过“愚百姓、绝民智”和“无用之用”来达到。“古之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老庄所指的“愚”不是愚昧、蒙昧之意,而是朴素、忠厚,没有欺诈、巧取豪夺的心思。要令百姓“愚”,就要令百姓“无知”,将百姓与知识所断绝开。将百姓与知识断绝开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就知识本身而言,也可能成为人们所追求的对象,对知识欲望的膨胀,使人们不断增加对知识的索取,也会打破人们的自然生活状态;第二,知识会增长人们的所见所闻,当人们认识的事物超出身边的自然所有与自然所产,就会产生难以满足的欲望,这种欲望的满足必然伴随着对外部世界的进一步追求,不符合老庄思想所希望的“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偏居一隅、自然生息的社会状态;第三,知识将会成为人们满足其欲望的工具,随着对知识的不断掌握,人们满足欲望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而人们的欲望将与对知识的掌握一样无穷止尽。所以老庄认为“智慧出,有大伪”,不让百姓接触知识,以令百姓保持质朴的自然生活。

再次,老庄思想认为“人皆知有用之用,而莫知无用之用也”[1] (p. 86),世间万物因有用而受到残害,人们为有用、有价值的事物而相互争夺、利用。而有才能的人也被社会所利用与限制,成为他人与社会的工具,从而失去了自身的自由,并服务于社会不断膨胀的欲望。“山木自寇也,膏火自煎也。桂可食,故伐之;漆可用,故割之”[1] (p. 86),这充分体现了老庄思想“曲则全,枉则直”的辩证法思想。有用与无用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当人们对有用的事物过度利用,有用的事物失去了它自然的状态就成了无用,而正确地对待无用,无用也可为人们所用。因而在自然社会之中应当处于无用与有用,有材与无材之间,不被欲望所利用,才能拥有自由,复归自然。

4. 社会公共权力运行中的“无为”原则

老庄认为“道”是世界的本源,“常”是永恒不变的规律,而“德”是“道”在万事万物中的具体表现。世间万事万物获得快乐,就是要实现自身的“德”。“德”指的是事物的自然本性,也指人类个体所拥有的自然天赋。实现“德”的方式就是遵从于“常”,即自然本身的规律,只有通过“常”实现“德”,才能拥有“常德”去认识“道”,方可跳脱出事物具体的局限,达到“齐万物,一死生”的境界,享受“逍遥”,获得“至乐”。因而,老庄认为在社会管理中,冗杂的法律法规与复杂的社会结构限制了人们对“常”的认识。人们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实现自身的才能天赋,从而失去获得“常德”的可能,一生都被局限于事物的外在,无法认识到“道”,也就无从达到“逍遥”的境界。所以老庄提出“无为”的治理原则,即“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通过“圣人之治”来实现“无为而无所不为”[3]

其一,“无为”是“圣人”管理社会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老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中,“圣人”作为社会或者国家的统治者,将自身与百姓所分离,不能干预百姓的自然生活,让百姓以其自身的自然禀赋与自然需求,按照自然规律去获取劳动所得。“无为”要求圣人解构复杂的社会结构,废除传统的治理机构,让社会尽可能扁平化、简单化,减少在社会个体之上的权力建构,令百姓偏居一隅,从事原始生产,减少人为权力对社会自然状态的破坏,让社会自然发展和自然建构。

其二,“无为”是实现“圣人之治”的一种社会治理理念。“圣人之治”的最高水平是达到“无为”的境界,而达到“无为”是社会治理最高阶段,最后,由慎政、宽政、柔政达到“无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3] (p. 284),因而圣人在治理之初,要先逐步破除冗杂的法律法规,重新解构社会结构,取缔所有的致乱之源,减少人为的治乱对自然社会运行的影响。圣人需要有所作为,令社会各个部分恢复自然状态。而随着自然社会的回归,圣人的执政方式由慎政、宽政、柔政逐步改变,逐渐减少对社会相应规定、秩序的影响。随着自然社会的秩序的自然构建的完成,圣人便可达到“无为”,达到“太上,不知有之”的境界。

其三,“无为”是“圣人之治”实现自然运转的运行模式。治理理念的正义性,体现在其社会的自由上。社会的运作不受到统治者个人的好恶、认识的影响,从而达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3] (p. 284)的理想社会的自然运转状态,百姓也不会受到社会公共意志与权力的影响,可以自由实现自身的才能禀赋,并在自然生活中认识“常”,实现“德”,获得“至上”的快乐。

5. 社会利益、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平均”原则

老庄的“平均”思想来源是对天地自然的效法,承认自然差异的平均,尊重自然选择的平均。如《老子》中“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3] (p. 454),认为社会的平均应当如同自然的恩惠。它不是由社会的法律法规所构建出的“平均”,而是在“无为”的基础上,在“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状态下自然架构所形成的原始分配模式。老庄思想认为统治者依据自身的目的与好恶所构建的社会平均,必然是建立在对部分人的压迫与恩惠之上的。令社会与个人产出的利益,不能如“甘露”一般,平等降在每个人身上。百姓应当恪守本分,清心寡欲,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避免与他人比较,是谓“不尚贤,使民不争”。因此对如何实现“平均”,老庄分别对作为统治者的“圣人”与民众提出了的两项原则,圣人应当“无私”,而民众应当“不争。”

老庄认为,统治者应当讲究“王道”,追求“无私”。“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3] (p. 444)统治者要处于百姓之上,效仿天地,尊重自然。这种“无私”主要体现在:一是要求统治者“无身”,即抛开自我的个人喜恶、兴趣,降低对生活的要求与减少索取,面对百姓的利益,应当把自身私欲放在社会的利益之后,做到“人之所弃,我之所取”,从而成就王道。二是统治者对待百姓则需要做到“上善”,“上善”是对利益的一种分配方式,表现为“利万物”,“上善若水,利万物而不争”[3] (p. 444),是作为“上”者,超越出百姓的境界,效仿天地泼洒甘露,不假偏私,惠顾于万物。

老庄的百姓“不争”的思想是建立在让百姓处在“寡欲”的生活状态,“无为”的领导状态,和“小国寡民”的地理状态之上的,只有一个“自然”的社会状态,才能让百姓做到“不争”,让百姓依据自身的禀赋,自居一隅,在劳动中自由、平等地获取自身的劳动所得。如果百姓处在剥削、压迫等统治之下,“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3] (p. 471),即当社会处于不公的状态时,统治者有无法推脱的责任,百姓应当奋起而反抗,与统治者相争,以争取自身的权益,此时无法让百姓做到“不争”。

老庄思想的正义原则深刻影响了后世社会制度的构建,“无欲”成为君主用以制服百姓的权术、个人生活的准则和控制欲望的社会共识,“无为”则指导着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平均”更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之一。

6. 结语

老庄正义思想中显露着自由主义与对个体生命的高度重视,尽管受到专制政治的压迫,但老庄正义思想所描述的“自然”的理想社会,当中所描述的自由、平等、人性尊严等价值仍是我们今天社会所竭力追求的。今日中国政治哲学中所重视的个人自由、发展与人性的回归等要素,我们率先可以从老庄思想中观察到,老庄思想所体现的正义原则仍然对我们的现代理想社会的建构提供重要指导与参考。

除此之外,老庄还提前认识到人的欲望的不断膨胀、对技术的迷信与依赖将严重影响人的个性的发展与天性的满足,而人的欲望膨胀将对生态环境、社会平等等造成严重危害。老庄思想将自身的正义关注不断拓展到非人生命、生态环境、自然天性当中,激起人们对人类活动反思,比当前西方伦理哲学中的生态伦理转向更有预见性。并克服了西方生态伦理对自然的过度关照,而损害人类自身合理发展权益的偏执。通过论证人与自然共生的内在价值,巧妙地在对自然的伦理关照中将人置于其中,最终回归于人的伦理关照。

时至今日,老庄思想对我们社会价值的体系化建设与改革有着深刻启发与借鉴作用,对社会制度正义性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指导与支撑。

参考文献

[1] (宋)吕惠卿. 庄子义集校[M]. 北京: 中华书局, 2009.
[2] 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M]. 天津: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 53-57, 82-102.
[3] 陈鼓应. 老子注释及评价[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