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枫桥经验”为依托构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
Establishing a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摘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在当前社会中日益突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校园霸凌现象频繁发生,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仍然需要加强。近年来青少年恶性犯罪频发,传统的预防措施难以适应当今时代。本文以枫桥经验的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作为借鉴,讨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旨在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苗头遏制在摇篮之中。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current society. The trend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obvious, the phenomenon of school bullying occurs frequently, and the legal education of teenagers still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In recent years, juvenile malignant crime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the traditional prevention measures are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er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our examples and the four examples of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mechanism. The aim is to reduce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curb the sign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the cradle.
文章引用:王波. 以“枫桥经验”为依托构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J]. 法学, 2024, 12(10): 6212-622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882

1. 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现状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全球较为关注的问题,而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在《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已经提出了各种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对待国际规则也一直是审慎和尊重的。该准则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该法律规定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重点应放在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各种自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的、平等的伙伴。

() 国外研究现状

2011年5月,“犯罪控制与警务战略”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美国犯罪学会前会长、英国犯罪学会会长David P. Farrington教授在会期间介绍了大量的国外青少年违法行为与反社会行为的预防项目,其预防项目在各国取得了卓越的效果。但诸多预防项目实践性较强,理论较为薄弱。其预防项目包括佩里学前项目、护士–家庭伙伴关系项目、积极抚养项目、NFP项目、反霸凌项目和奥维斯霸凌预防项目(Olweus Bullying Prevention Program)。根据各预防项目各国延伸出了各种预防措施,其包括Matthew Sanders及其同事推出的一种可以成功推广的循证(evidence-based)项目体系以及影响最为广泛的三P项目(Triple P-Positive Parenting Program)。

美国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的措施。美国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开创者。其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有着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美国针对青少年的犯罪的主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青少年司法法》(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 JJDPA)以及各州的具体法律中。其中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防止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各点。(1) 年龄界定:美国法律通常将18岁以下的个体视为青少年,在犯罪时适用青少年司法系统。(2) 区别对待:青少年犯罪者一般不会被直接送往成人监狱,而是由专门的青少年司法系统处理。该系统侧重于教育、康复和社会融合,而不是单纯的惩罚。(3) 隐私权保护:青少年犯罪记录通常受到保护,限制了公众获取的范围,以促进青少年重返社会后的正常生活。(4) 转移至成人法院:在某些严重犯罪情况下,青少年可能会被“转移”至成人法院进行审判。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年龄较大的青少年或犯有严重罪行的青少年。(5) 康复和教育计划:法律要求为青少年犯罪者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教育计划,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6) 禁止拘留条件:JJDPA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并禁止在成人监狱中拘留青少年,以及基于种族、经济地位等因素的不公平拘留。(7) 州法律差异: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青少年犯罪法律,因此在不同州之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8) 联邦资金支持:JJDPA还提供联邦资金支持,以帮助各州改进其青少年司法系统。(9) 社区服务和缓刑:法律鼓励使用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替代性刑罚,以减少监禁时间。这些规定体现了美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处理原则,即强调教育、康复和社会整合,而非单纯的惩罚。然而,实际操作中,各州的执行力度和具体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法国针对青少年犯罪所采取的措施。法国因其特殊的青少年犯罪特征,形成了许多富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预防措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45年2月2日法国通过《未成年犯罪人法令》(第45-174号),2007年3月5日《少年保护制度改革法》2007年3月5日《少年保护制度改革法》和编号2007-1198的《强化打击成年和未成年人累犯法》。其法律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差异上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和保护优先原则:法国法律强调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优先原则。对于轻微犯罪,倾向于使用教育性的措施,如警告、社区服务等。(2) 分级干预体系:法国设有分级干预体系,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和未成年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包括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项目。(3) 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法国法律明确家庭和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责任,要求家长和学校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4) 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法庭,由专业的法官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适应性。(5) 隐私保护:青少年犯罪记录受到严格保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且经过法院裁定,才能披露相关信息。(6) 国际公约的遵守:法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其法律规定也反映了这些公约的原则和标准。(7) 持续的评估和监督:对于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法国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持续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8) 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在司法程序中,未成年人享有特别的权利,包括获得法律援助、在审判中发言的权利等。(9) 跨国犯罪的处理:对于涉及跨国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国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国的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同时强调了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的重要性。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减少再犯率,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国内研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主导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这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组织保障。

1) 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实施的具体措施。(1) 中央层面。2021年4月27日,中共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2) 地方各级政府层面。地方综治委相应中央号召多低也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小组,取得了部分成效。对于地方各级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方面也多为分散,并没有专门的机关去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3) 民间组织层面。早在1982年6月份就成立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现有会员2000余人,在青少年犯罪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2) 我国学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现状。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种是以国家公共机关为依托,运用国家公权力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惩治。如亡羊补牢式的“犯罪年龄补足”。犯罪年龄补足是指如果证据充分证明未成年人在主观上有恶意,且能够区分对错,但仍触犯法律,即使实际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学者在恶意补足年龄上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所体现。第二种是以预防为主,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防患于未然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如姚建龙教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核心指标体系研究——以上海市为例》等六篇文章中说明,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有效预防。肖建国教授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困惑及法律对策》中阐述了家庭对于青少年预防中具有重要作用。

() 我国青少年预防存在的问题和本文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主导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这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组织保障。

但在实践层面,我国并没有一个针对青少年预防犯罪的专门机构。对于青少年的预防也多在理论层面。在中央层面,我国在中共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这体现了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视。但在地方各级,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多分布在各个职业部门之中。其存在预防力量分散,人手不足,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致使我国青少年的预防工作一直成效甚微。而目前我国学者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也多存在于理论方面,在实践方面较为欠缺。本文从实际出发,以我国学者研究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以枫桥经验的先进理论为依托,旨在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实际操作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2.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含义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青少年个人的未来,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培养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指25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而25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而受到不同的惩罚措施。本文主要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进行研究论述。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我国将自然人依照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自然人只对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也变得五花八门。面对着难以分辨真假的信息和错误的价值判断。使本就缺乏判断能力的青少年,在没有正确的价值指引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畸形的价值观。而在不同文化的交融和思想的碰撞下,使本就处于易受感染的青少年,形成了不同的道德理念。青少年在这个既有独立意识又缺少独立能力的时期,对事实缺乏判断能力,在面对着诱惑的时候,往往难以约束自己。进而使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恶性化的特征。其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是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大挑战。

()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Figure 1. Line chart of prosecutorial organs accepting and reviewing the prosecution of minor criminal suspects

1.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折线图

我国对于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同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的严峻。根据2024年5月3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公布的数据进行观察,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 未成年人犯罪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发布的2024年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在2020到2022年期间,我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97,000人[1]。本次发布的数据与前几年相比较来看,近4年犯罪人数上升迅速。如图1所示。

2)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低龄化。在检察院公布的数据中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低年龄群体人数逐渐增加,而且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也逐渐增加。虽人数逐年增加但增长速度有所减缓。根据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10,063人。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2023年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5.5%。如图2所示。

Figure 2. Line chart showing the number of criminal suspects aged 14 to 16 years old

2. 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折线图

Figure 3. Line chart showing the number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s granted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minor criminal suspects

3.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人数折线图

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人数逐年增加。为了营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帮助青少年犯罪更好的回归社会。我国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良好。根据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分别为11,376人、19,783人、22,616人和31,121人,同比人数逐年增加。如图3所示。

4) 未成年人再犯率问题仍然存在。青少年犯罪后回归社会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惩治未成年罪犯的首要问题。我国最近几年在未成年犯罪再犯率的问题上取得了大的进步。在总体情况下再犯率逐年下降。但是在个别省份仍然有回温的现象。根据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2092人、2197人、1737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2.9%、2.2%。如图4所示。

Figure 4. Line chart showing the number of minors who have previously received criminal penalties among those accepted for prosecution review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4.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人数折线图

()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龙勃罗梭认为,同一切疾病一样,人们可以为犯罪找到病因,所有的犯罪均起源于多种原因[2]。同其他犯罪一样,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具有多样性。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群体,是其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形成时期。青少年因不具有独立性,尚处于家庭和学校的保护、教育之下,所以家庭和学校对其行为影响重大。同时青少年作为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社会对青少年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 个人原因。青少年犯罪的产生是一个多因素综合的作用的结果,与其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从青少年自身出发,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认知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成熟,面对外来的诱惑难以抵抗。面对互联网上的信息冲击,部分青少年难以树立正确的的价值观,难以判断自己和身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当今社会和自身的发展。而随着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的增强,青少年本身又不具备独立的条件,难免会产生逆反心理。如果不对其行为加以正确的引领,将会引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2) 学校和家庭原因。与青少年生活联系最紧密的家庭、学校也对青少年的行为影响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犯罪的重大原因之一。父母的行为对青少年具有直接的影响,一个情绪稳定的父母才能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其次在学校的伙伴关系也对青少年的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老师对待霸凌的态度,以及师生关系也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青少年对于法治认识薄弱和对生命缺少敬畏,是造成重大犯罪的直接原因。

3) 社会原因。社会环境和风气对青少年的行为具有引导性。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媒体上的暴力、色情的信息影响着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的树立,也促使着部分青少年进行模仿。对于KTV、网吧、宾馆等特殊区域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逐年增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遏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机制,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遏制在萌芽中。

3. “枫桥经验”中蕴含的犯罪治理理念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就提出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随着“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可用十六字概括枫桥经验: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枫桥经验以预防和发现青少年犯罪迹象为切入点,以综合治理为主要路径。这对于有效防控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 重在预防,发现异常青少年的犯罪萌芽

1) 四前工作法。枫桥经验所强调的四前工作法是指,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枫桥经验强调每项工作的进行应当循循渐进,以预防为主,提前发现提前预防,在事件恶化之前提前作出判断。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非无迹可寻,从枫桥经验的四前工作出发,对于遏制青少年犯罪,不能仅仅一味的降低犯罪年龄和加重处罚,应当在还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之前建立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对特殊群体特殊对待,对青少年违反犯罪起诉之前积极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 四先四早工作机制。(1) 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对可能出现的青少年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早期的预防和检测,通过及时发现青少年的异常,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苗头进行遏制。(2) 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堵不如疏,青少年时期本就是一个特殊的时期,是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其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整体的社会价值观。我们应当对重点对象进行积极的行为引导,为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3) 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通过四前工作所发现的特殊群体,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实施校园霸凌的行为人进行控制,在发现校园霸凌苗头时提前介入。对被霸凌的人进行心理调解,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4) 调节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在矛盾和纠纷出现的初期进行介入,对特殊群体进行沟通,发现问题所在,提早解决,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 以人为本,注重对问题少年的心理疏导

“枫桥经验”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底蕴,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就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本质特征[3]。其符合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刑事责任人的惩罚,我国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犯罪人为辅助。枫桥经验对于犯罪的治理是以预防为主,以教育为辅助,旨在将犯罪扼杀在摇篮里。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人,以教育感化为主要的手段,给予犯罪人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其回归正常的生活之中。根据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白皮书的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的罪名多集中于强奸罪、盗窃罪、帮信罪、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五罪。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青少年在面对诱惑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面对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缺乏判断能力,不能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

对于问题青少年应当以预防为主,以心理疏导为辅助。对于已经违反法律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以惩治为辅助。心理疏导能够帮助问题少年认识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能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到青少年所面临的问题,使其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对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也能够完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对于已经触犯法律青少年进行教育,可以减少青少年的再犯率,帮助青少年回归社会。但是进行教育的同时惩治也是必不可少的,应当让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对于未犯罪的青少年也具有警示作用。对其进行法制和道德宣传,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内心的价值观约束自己的行为。

() 重在基层,强调社会参与的犯罪预防观

“部门协同,镇村联动”和“社会参与”是“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从基层出发,依靠人民,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一个社会的治理离不开基层的人民群众。2021年1月,习近平总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监督落地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群众是最好的预防机制施行人,从基层出发,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4]。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进行信息联动,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进行。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区域是以其学校和家庭进行辐射,违法犯罪的实施地也是以其为主。仅依靠政府部门进行预防,对预防犯罪、遏制青少年犯罪的苗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鼓励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发现青少年犯罪苗头积极制止,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道。发挥“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预防机制的灵活性。

从横向和纵向进行联动,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一个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群众的支持。青少年关乎着一个民族的兴亡,是一个国家的希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不是对一个人的惩罚,它往往是多个家庭的不幸。对待青少年违犯罪我们不应当只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应当对待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让其了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害。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其危害程度,重视青少年的价值观念的形成。增加群众的社会责任感、荣誉感。让人民群众成为预防机制的监督人和施行人。

4. 从“枫桥经验”看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的构建

枫桥经验的“四前工作法”、“四先四早工作机制”的工作理念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以预防为主,早发现早解决的核心观念。有利于遏制青少年犯罪。其以调解为主,四防并举为主要方法。有利于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为其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 以青少年异常现象为引领,依靠群众建立监督机制

青少年违法犯罪并非一蹴而就的,它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异常现象。如浏览不良网站,进出国家规定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如KTV、网吧和电竞酒店等。而青少年频发的暴力性犯罪往往伴随着校园霸凌的出现。社会上的拜金风气,也导致了青少年盗窃罪率居高不下。仅仅依靠国家部门进行预防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后果,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后知后觉,难以建立有效的犯罪预防机制。

1) 依靠群众建立监督机制。以学校为基点,基于国家现有的学校片区划分为辐射,进行网格式监督区域划分,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有效的预防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可靠的信息来源,而青少年违法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和被忽略性,单单依靠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预防,是难以实现信息预防的超前性。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信息的获得有着天然的优势,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信息具有直接接触性。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应当以人民群众为基础,建立社区和村集体的信息获取群众队伍,做到服务于群众,依靠于群众,回归于群众。

2) 建立和拓宽信息上报渠道。依照片区划分的网格式监督区域,在每个区域都应当匹配相应的工作队伍进行信息的搜集和筛选。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加其对信息的敏感度。建立多级多层次的信息上报机制,从基层获取获取信息逐级筛选,过滤掉无用信息,确保信息能够准确高效的到达最高信息处理层。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上报者和搜集者可以得到信息处理结果,增加其参与感和成就感。扩大相关上报渠道,可以对现有的社区和村集体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作为信息上报的基层汇报者。扩大广大群众上报的信息的渠道,增加其群众上报信息的便利性。避免使汇报信息成为其负担,泯灭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3) 进行奖励措施,增加群众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增加,可以使得广大群众将青少年的违法预防机制和自己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群众监督机制的建立并非一种形式。可以通过物质奖励,对于积极上报信息的群众提供实际的物质奖励,如鸡蛋、油、洗衣粉等生活用品。设立荣誉制度。对于提供有用信息的群众设立荣誉称号,如优秀公民、先进个人等称号。并在社区和村集体进行表扬、宣传。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的激发群众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青少年违法预防机制的构建之中,共同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 以法治教育和道德引导为根本,建立群众参与的动员机制

我国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对青少年进行道德引导,有利于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加青少年的是非观。道德引导的同时推进法治教育宣传,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对于生命的敬畏。进行法治和道德教育的宣传,建立群众参与的动员机制,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1) 对青少年进行法治和道德引导。对青少年进行法治和道德的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想要更好地完成法治和道德的教育,必然要求以家庭和学校为主战场。家长作为孩子的领路人,要为青少年做好榜样作用。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标准,通过日常生活培养青少年建立和谐社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而学校应该将法治和道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通过主题班会和案例宣讲使得学生了解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社区和学校可以组织青少年参与法律援助,参观少年法庭和少年监狱,通过现实的例子让青少年切实感受法治。而对于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培养青少年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使其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时,能够自主判断,作出符合道德和法治的选择。

2) 以社区和村集体为基点,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对青少年犯罪的不重视,也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大部分家长认为:孩子还小,就算有点异常也仅仅将其归于不懂事一类。也会认为年龄还小就算欺负别人也不会造成太恶劣的行为。而家长对于青少年情感变化的不重视,对孩子不分青红皂白的吵骂,也导致了青少年在遇到霸凌时,不敢告诉家长。而老师的漠视也使其霸凌行为进一步转化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大多是媒体和社区活动,我们应当针对这两种信息渠道,使得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社会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认识和预防意识。村集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居民普及相关知识,定期举办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知识的村民大会。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抖音等,广泛宣传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 重在预防,构筑科技、网络、群众综合防控体制

近几年我国发展迅速,已然迈入智能化时代。依靠传统的预测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也无法高效地获得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信息。背靠数字化的时代,我们必须依靠科技预防,网络监测,筛选有效信息。而互联网作为青少年的主要活跃地,对互联网的检测是必不可少的。

1) 科技防控,对犯罪频发领域重点排查。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应当在坚持弘扬中国特色的同时,吸收借鉴过国外优秀的实践经验。如美国建立的犯罪网络图和英国的智慧城市计划。以及法国和德国政府部门建立了青少年犯罪数据库,通过收集数据,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规律。通过上述的成功实践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实施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措施。

(1) 在社会领域。对于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区域重点监控。例如落实酒吧、网吧、电竞酒店等区域的身份登记制度,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于街道隐蔽角落,以及学校附近,实施监控覆盖。但落实监控的同时,也应当注重隐私的保护。(2) 在学校领域。对于学校花园和操场等隐蔽角落实施监控防控,减少霸凌行为。学校厕所宿舍等地本因保护学生隐私而禁止进行监控,却成为了霸凌者的无法之地。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在学校以及相应社区建立匿名举报处,鼓励学生匿名举报。在学校和社区分别进行,有利于避免学生因为惧怕自己的行为被发现而受到威胁,同时也防止学校为维护学校形象而对霸凌者纵容。同时建立脱离学校的专门部门进行处理。

2) 网络检测,搜集青少年异常信息。基于我国传统的家庭模式以及青少年所处的敏感时期,这促使大部分家长和孩子之间缺乏沟通,同时也造成了家长难以发现青少年的异常现象,进而使家长难以解决青少年所处的困境。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地点已从山野之间转战到了微信、QQ、微博等网络空间。他们在互联网上分享自己的日常,宣泄自己的情绪。基于现今的时代背景,要想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机制的构建,必须牢牢抓住网络空间。建立专门的网络监控部门,进行关键词信息筛选,建立青少年信息处理库。发现异常信息将其转交给该青少年所处的网格区域,实施线上线下双联合。

() 以人为本,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其基本目的在于从源头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而我国更加注重对青少年的培养,对于特殊对象特殊管理也有利于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特殊人群的划分,应当包括受害者人群和迫害者人群。前者包括被霸凌者和具有心理疾病者。而后者则应当包括具有犯罪前行为的青少年。主要为实施霸凌者和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规定的未成年人。

1) 注重心理关怀,建立网格区域心理疏导场所。根据《2022年国民抑郁症蓝皮书》数据显示,五成抑郁患者为在校生,41%曾因抑郁休学,63%的学生患者在家庭中感受到苛刻或者控制、忽视或者缺乏关爱,以及冲突或者家暴[5]。建立心理疏导场所是顺应时代发展现状的。对心理疏导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心理知识培训,保证其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的知识。对受害者积极进行心理疏导,对于具有严重的心理疾病者,建议去专门医院就医,并告知家长其心理疾病的严重性,引起家长的注意。而对于迫害者则应当刚柔并济。不仅要通过正确的道德概念为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其解决因原生家庭或生活环境造成的心理困扰疾病。而且要告诉其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后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性。

2) 重视监狱改造,避免青少年二次犯罪。根据检察院公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我国的未成年的再犯率近年来持续下降,但是个别省份的犯罪率仍有回温的趋势[6]。对于青少年罪犯的刑罚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所重视的问题。(1) 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应当为青少年罪犯在监狱内建立专门的教育场所,其工作人员应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群体,它应当区别于网格化场所的心理疏导场所的工作人员。前者应当是经过系统学习获得相关证书的工作人员,后者只需经过专门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即可。(2) 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犯罪,应当在每天为其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学习。对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为其培养专门技能,并进行与当今时代相关知识的授予,防止其与社会脱离。(3) 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关押场所应当在进行数据分析后分别进行关押,防止其互相进行错误观念的影响。对其分别关押也有利于对其不同教育的进行,以及为进行不同的心理疏导方式提供便利,节约司法资源。

3) 加强人文关怀,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对于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罪犯,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帮助其回归学校和社会。对于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社会上的企业不得歧视相关人员。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是否进行前科消灭和档案隐藏在学界中一直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对于其他未成年人来讲,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恶性程度区别对待。对于恶性较小的应当为其进行人性化隐瞒。而对于恶性较大的案件,因为其年龄问题而对其减刑或者获得豁免的青少年。其学校和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知情权。但是在监狱里表现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除外。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秘密回访,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其面临的困境,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 最高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EB/OL].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7563949603402860&wfr=spider&for=pc, 2023-06-01.
[2] [意]龙勃罗梭. 犯罪人论[M]. 黄风,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3] 张文显. 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引领“枫桥经验”创新发展[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1): 3-10.
[4] 人民日报.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十四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N]. 人民日报, 2021-01-23(01).
[5] 高霞. 宜未雨而绸缪, 毋临渴而掘井, 家长如何识别和预防青少年心理危机[J].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23(6): 73-78.
[6] 何树彬. 青少年法治教育: 目标定位 实施原则与路径[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2): 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