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的大背景下,纠纷数量呈爆炸式、几何式增长,矛盾种类复杂化、多态化发展,民事司法领域“诉讼爆炸”的景象成为当下基层法院面对的不争事实[1]。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着重指出,要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
共享法庭以提升群众的幸福度和满意度为落脚点,以“不增编、不建房、快落实、广覆盖”为原则,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以“一块屏、一根网线”实现全村镇社区、行业组织的覆盖[3]。概念自2021年诞生,距今已近三年,但笔者通过文献检阅发现,学术界及相关专业人士对于共享法庭的研究与探讨较少。
目前共享法庭的学术研究存在一片蓝海,笔者从浙江的“共享法庭”建设切入,通过对基层治理法治化背景的研究,寻找出共享法庭的建设障碍并逐一突破。同时,笔者对共享法庭机制构建障碍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浙江的“共享法庭”机制深入建设构建出一个更为丰富完整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在推行优化创新方案的基础上推动共享法庭机制在全国的推广应用。
2. 共享法庭的运行模式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健全“四种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共享法庭运行的基本模式分为三类:分别是村社共享法庭、镇街共享法庭和特设共享法庭。
2.1. 村社共享法庭
村社共享法庭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行政村(社区)及部分较大自然村设立,作为基本单元。
Y法院P村共享法庭是笔者调研过程中唯一的村社共享法庭,其受理的案件多涉及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民事纠纷。在乡村人情社会的背景下,村社共享法庭能够充分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以一种“礼 + 德 + 法”的方式巧妙化解纠纷。然而,其劣势也非常明显,即受案范围模糊,能动性差,专业司法人员缺乏等问题亟待解决。
2.2. 镇街共享法庭
镇街共享法庭依托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综治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及其联勤警务站、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共享法庭,作为基本设置。
Z市F镇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属于镇街共享法庭。通过与法院间的密切联系与联动,法庭能够及时介入纠纷,进行调解,从而减少诉讼的发生,缓解了基层压力。同时,其以司法人员为主体,以社会组织为辅,积极发挥了其桥梁的作用。然而,和下述共享法庭一样,在制度建设、人员配置上,仍存在缺陷。
2.3. 特设共享法庭
特设共享法庭依托金融、保险、邮政等营业服务网点,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仲裁协会、律所等机构、组织设立特设共享法庭,作为功能延伸、重要支撑。
Y市法院共享法庭(某某诉调对接中心服务站)作为特设共享法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共享法庭将诉调对接的机制从线下转换到线上,同共享法庭相融合,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全面推进资产的多元化,从而实现Y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全流程跨区域跨层级化解,以护航世界小商品之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他们的做法也从强化数字赋能、强化机制建设、强化司法服务三个方面为笔者提供了新思路。
笔者通过四市十地的调研走访,确定了数个核心问题,将从共享法庭的自身建设、共享法庭的队伍建设两个方面对共享法庭的建设与完善展开进一步的探索。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希望能够为共享法庭的未来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助力其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3. 共享法庭建设的现实困境
3.1. 自身建设:未充分发挥基层治理职能
3.1.1. 受案范围不清晰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和多元利益冲突问题更加突出,“诉讼爆炸”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司法难题[4]。“共享法庭”这一概念的提出亦是政府为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一站式多元解纷和一站式基层治理,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调研发现,共享法庭的案源主要分为两个渠道: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邀请。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法院邀请仍是共享法庭的主要案件来源,这一现象反映出共享法庭在群众中的普及率和信任度仍有待提升。村社共享法庭处理的案件多聚焦于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基础民事纠纷。
但是当前对于共享法庭的受案范围并未出台明确规定,能受理什么案件,能调解什么纠纷,大多靠庭务主任的个人判断。模糊地处理区域内纠纷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无效配置,不利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与共享法庭实现“家门口的正义”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来源过于单一的案源范围和法院主导型模式使其在案件处理上依然停留在基础民事矛盾上,共享法庭的能动性并未得到完全发挥。
3.1.2. 职能定位不明
共享法庭基于“不增编,不建房”的原则,建设形式多为挂牌设立,可以看作共享法院嵌入所依托的主体中,从而实现“共享”属性。
以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设共享法庭为例,共享法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办公场所。从外部看,共享法庭与调解组织浑然一体。其次共享法庭仅对当前司法制度进行改良,依附于现存司法制度。调解组织固有制度为主导,共享法庭为辅助角色。该“共享”看似是“背靠大树好乘凉”,但一方面,共享法庭机制与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能、业务交叉,另一方面,二者的平衡点尚较为模糊,共享法庭在基层治理中担当的角色亦未明确[5]。共享法庭过于模棱两可的定位,职能地位的虚化使其实际并未脱离出前身的“微法庭”或调解组织中,实现职能定位的转变。实际上从空间、结构到职能定位的高度重合,使共享法庭与调解组织之间产生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
3.1.3. 法庭虚设空置
目前,共享法庭虽已经实现浙江省内广覆盖,在村、镇,市共设置了2.7万个共享法庭,但是空设、虚设的现象层出不穷。其关键问题在于没有把握好基层司法需求。实践中不同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的社区之间工作量差距较大,但人员配置却相差无几。乡村地区司法需求较少,整体案件量少,不需要每个村都设置共享法庭,过多的共享法庭不仅增加人员压力,浪费基层治理资源,而且激化共享法庭重形式,轻内容的矛盾。
3.2. 队伍建设:法律人才队伍面临多元挑战
3.2.1. 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的职能重合
村社共享法庭是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设立的共享法庭,现实司法中,基于共享法庭“不增编”的原则,只能反复利用现有基层治理资源,其设置上不乏出现行政人员担任庭务主任的情况。并且由于庭务主任多为兼任,既要担任本职工作的角色,又要作为社会治理者而出现,一方面其本就负荷的工作量,易降低对共享法庭事务的权重,另一方面其是否会面临角色属性的冲突,混淆二者的边界。同时在实际司法中,被赋予了行政性的庭务主任身份易导致将当事人置于弱势一方,最终,乡村司法过程便将沦为当事人与各种权力之间博弈与妥协。
动员更多社会调解力量向前端疏导用力,力求从源头化解纠纷,实现对诉讼增量的控制是共享法庭机制的重要内容。不管是从机制架构还是司法权的特殊性质出发,法院都应进一步明晰自身参与者而非主导者的定位。裁判权的特殊性带来了法官的高度职业性,这要求法官在具有专业能力的同时,需要严格遵守职业伦理准则,以此确保司法的权威和公正[6]。因此法院参与共享法庭同样极易陷入违背司法中立的理论质疑,甚至存在诸多“异化”风险。过于要求法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引导作用,必然会模糊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权界,削弱司法的权威性[7]。倘若不明确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划清参与的界限,法官在共享法庭中的过度介入也必然滑落法官司法角色错位的深渊。
3.2.2. 与职业法官之间的联系不足
村社共享法庭的庭务主任由乡镇(街道)干部、村居干部等干部担任,大多缺少专业法律知识或调解经验。基于共享法庭“不增编”的原则,只能反复利用现有基层治理资源,因此庭务主任多为兼任,既要担任本职工作的角色,又要作为社会治理者而出现,其本就负荷的工作量,易降低对共享法庭事务的权重,同时缺少相应的工作补贴,庭务主任的工作成果只能转化成冰冷的统计数据,极大影响其工作热情,与联系法官之间的联系不足。
另一方面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投入基层治理司法资源相对有限[8]。以绍兴市为例,目前绍兴市设立了近2400个共享法庭,而绍兴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总共不过490人,理论上讲平均每位法官要对接4.96接近5个共享法庭。基层法院本就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法官又被给予太多的附加功能与使命期待[9],在原有制度下办案压力过大的现状尚未解决,又增加共享法庭这一渠道,司法资源不足、法官负荷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
3.2.3. 专业司法人员短缺
共享法庭兼具司法服务功能和基层治理功能,基于当事人实用主义的需要,共享法庭形成以调解属性为中心的模式,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便捷手段。但实际司法中,因为专业司法人员短缺,共享法庭在乡村司法中面临着司法和治理的摩擦,使司法服务与基层治理二元效能发挥受到影响。
以村社共享法庭为例,其庭务主任大多缺少专业法律知识或调解经验,一方面意味着在案件处理中需要借助法院力量,无法真正实现分担基层司法压力,原有制度下办案压力过大的现状尚未解决,又增加共享法庭这一渠道,导致司法资源不足、法官负荷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另一方面,民间概念和习惯时常出现于乡土纠纷之中,其中也包含落后的“当地共识”。若庭务主任本身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在法院投入基层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调解过程就成为了庭务主任的“一言堂”,导致当事人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现象导致共享法庭面临着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在实践层面,主张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在目标导向上,倡导规则之治[10]。村社共享法庭的司法侧重追求“治理”,缺乏司法的规范化与专业化,专业司法人员的短缺却难以提供有效的司法供给,只会加剧非司法化的特征。
4. 共享法庭建设的完善路径
4.1. 自身建设完善:深析需求,因地制宜
4.1.1. 扩大精细化受案范围
基层治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变局,案件数量急剧攀升。而共享法庭作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创新机制,亟需主动拓展其职能边界,以枫桥经验为导向,强化其在基层治理中的核心作用([4], p. 109)。因此,共享法庭应积极拓宽受案范围,将更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纳入其处理视野,进一步细化工作机制。
例如,在民事矛盾纠纷中,夫妻离婚案件的调解往往涉及家庭伦理和情感纠葛,处理时尤为棘手。共享法庭应凭借其独特的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温和的解决途径,帮助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同时,对于那些未构成轻伤的打架斗殴案件,共享法庭应及时地调解,有效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此外,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共享法庭也应利用其专业的法律服务手段,推动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扩大受案范围的同时,共享法庭还需注重精细化建设。可根据案件来源、性质、复杂度等因素,在共享法庭内部设立专门的各类调解庭,以便其能够更为精细地处理各类案件,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4.1.2. 增设特设共享法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对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11]。而增设各类兼具便捷性与专业性的特设共享法庭,无疑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及准确法庭定位的鲜明表现。
在发展特设共享法庭的过程中,需要秉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特定区域、核心产业、重点领域,灵活地设置不同类型的特设共享法庭。例如,义乌市共享法庭的设立,便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该服务站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核心领域,通过强化数字赋能、加强机制建设、整合多方资源等方式,构建起一个集诉讼、调解、咨询、宣传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它不仅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更有效了区域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在特设共享法庭增设的进程中,应当持续聚焦当地社会发展中关键问题,确保这一制度创新能够精准对接社会变革的迫切需求。其增设应密切结合当地的产业特色与根本需求,进而实现区域行业的治理能力提升。
4.1.3. 依需适配设立法庭
在深入群众、精准把握司法需求的背景下,当前共享法庭的建设呈现出一种泛滥化的趋势,几乎实现了“一村一镇街一共享法庭”的广泛覆盖。然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等因素均存在差异,导致其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亦有所不同。因此,共享法庭的建设不应盲目追求数量的增长,而应从“多设”向“精设”转型,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具体而言,共享法庭的设立应当依据各地区的实际司法需求进行适配。这要求管辖法院对各地区的案件处理数量、民众满意度等关键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科学的方法评估该地区的司法服务需求水平。对于司法需求相对较少的地区,可以考虑与附近具有相似自然历史、地理风俗的地区进行合并,通过整合司法资源,壮大已有共享法庭的规模,从而更好地辐射并满足这些地区的司法需求。
此种依需适配的设立策略,有助于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高效地利用,从而发挥共享法庭作为建设法治社会、打造法治乡村最小单位的重要作用[12]。同时,通过优化共享法庭的布局与结构,可以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的便捷性与可及性,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4.2. 队伍建设优化:精确定位,全面强化
4.2.1. 精确共享法庭人员职能定位
共享法庭因其贴近民众、深谙地方社情民意并能就地解决争端的特点而独具优势,应全力利用其独特优势,主动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力量,以促进现代文明与乡土传统的有机结合与发展[13]。而在共享法庭的实践中,其坚守的“不增编”运营原则对人员配置与职能界定提出了严峻挑战,其中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行政人员经常性地兼任庭务主任的职位。此类兼任情况不仅会对共享法庭的职能执行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导致人员定位模糊和职能重叠,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为确保共享法庭高效且公正地运转,首先需要明确地界定法庭人员的具体角色与职责。即便是兼任的行政人员,在处理司法案件时也必须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秉持独立、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保障调解决策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同时,共享法庭应建立起一套定期的角色评估与反馈体系,为相关人员提供精准的定位。此外,该反馈机制能够让法庭人员清晰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实绩及需改进之处,进而持续提升其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14]。并且,还可以借助数字化的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调解过程全面有效的监管,以此不仅能够切实保障普通民众在司法程序中的平等权益,还能通过高效的信息处理提升调解效率。
4.2.2. 加强与管辖法院之间的联系
为了提升共享法庭的运作效率与专业性,加强与管辖法院之间的紧密联系显得尤为重要。共享法庭是党委牵头、法院主推、各部门协同合力,打破传统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将司法服务载体和触角向村社最基层延伸的创新机制([12], p. 116)。因此,在司法与基层双向协同治理的框架内,共享法庭与管辖法院之间联系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意义。
因此,应建立一套高效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共享法庭与管辖法院之间信息的无缝对接。在此基础上,管辖法院应定期对共享法庭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传授法律知识、分享审判经验等方式,提升庭务主任、调解员等基层法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让这些法治带头人成为连接法院与基层群众的桥梁。
4.2.3. 引入社会法律力量支持
针对庭务主任和联系法官普遍面临工作量过大的问题,需要充分利用社会法律资源,扩大专业队伍规模。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与地区内的高等院校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了“庭校合作机制”。激励在校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纠纷解决过程,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期望其在未来能逐步成为“法治带头人”。
第二,打造综合性的“人才储备库”,引入社会法律力量支持。积极吸纳各地区的专业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妇联、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形成一支专业知识精湛的法治队伍。并设置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激发社会法律人士的积极性,以保障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构建共享法庭与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以期实现调解委员会在共享法庭的全面进驻。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难以实现专职人员配备,可以采取轮值制度或利用视频连线等现代技术手段,有效地分流和处理纠纷业务,尽力将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5], p. 149)。通过上述举措的实施,不仅能够大幅提升了基层应对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也有效地推动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5. 结语
在基层治理法治化深受重视的今天,如何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是全社会都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共享法庭这一项创新机制,着眼于实现司法服务便捷化、高效化及普惠化的目标,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探索。在实际运行中,共享法庭面临一系列挑战与问题,包括自身建设不足、专业队伍建设滞后等,不仅限制了共享法庭功能的发挥,也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信任度。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性建议与优化路径。在资源配置层面,需进一步细化共享法庭的职能定位,确保其能够精准对接基层司法需求,有效避免资源的错配与浪费。同时,应强化共享法庭与职业法官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法律力量,以提升法庭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效能。共享法庭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完善的配套制度建设,需建立健全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确保共享法庭的设立与撤销能够灵活适应基层治理的实际需求。
基层治理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与持续推动。未来,笔者将继续立足共享法庭这个“小支点”,深化共享法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撬动基层治理“大杠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基层社会长治久安筑牢法治基石,书写“中国之治”更加绚丽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