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马克思的自然观,是对康德之后德国古典哲学自然观的整合与超越。马克思在人类历史和人类实践活动的视域中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创造出人化的世界。而这种“人化”的萌芽,更早可追溯至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明显的主体意识倾向:主体认识、评价自然界的过程,就是自我意识参与自然界的过程。在此意义上,自然界也不仅仅是自在存在了,而因意识化的参与有了“人化”的属性。其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与费尔巴哈单向度的自然观,与以往停留于认识论领域探讨如何认识自然、而未进入实践领域研究如何现实地改造自然的观点划清了界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就是在马克思自然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乡村振兴要求,力图达到“自在的属人”和“属人的自在”有机协调。
2. 传统理论视域下自在自然与属人自然的逻辑进路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产生过两种自然观,一种是古代的朴素自然观,一种是近代的机械自然观。前者是以原始直观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因为早期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的结构还不清晰,只能通过表象来把握世界,把自然看作外在于人的客观实体,自然力被人格化或神化。后者则是在批判基督教的基础上建立的,基督教认为自然是上帝所创,而一旦把上帝抽离,原来的自然就成为一种机械性的存在,上帝仅是一个创造者,上帝的一次性干预使得宇宙运转。发展至黑格尔,自然已成为一种抽象性的存在,其最大的贡献在于将自然界看作一个不断自我运动的过程,突出了“自为性”特征。对费尔巴哈而言,自然更偏向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感性实体,其可取之处在于注意到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实质,但注重的是人的抽象性,而忽略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联系。马克思要做的,就是超越二人的认识论框架,将自然引入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的视域。
2.1. 自然“属人性”的理论前提——黑格尔的思辨自然观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把作为理性的是者逻辑地规定为自身就是自然,进一步地论证了一切现实的存在物都只能属于自然。“自然是自在地,在理念中是神圣的,但在理念中它自己由以而成为自然的那种特定的方式却是被扬弃了的。”[1]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存在一个绝对的主体,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设定自身。由于这种规定,自然也经历了“自在”向“自为”的转变。黑格尔的自然观目的在于证明人的理性精神在自然界中的必然性。一开始理性只有作为自然才能现实地存在,逻辑理念异化为自然界后,直到自然本身产生现实的合乎逻辑的人类精神,理性才完成了其现实化的过程。所以黑格尔这里所说的自然,已经是具有自我规定性的“自为的自然”,这种只有概念规定的自然才是黑格尔认为的真正的自然。
2.2. 自然“自在性”的理论前提——费尔巴哈的唯物自然观
费尔巴哈试图转变以往上帝的角色,确立人的实体性。“上帝从人的客体转变为人的主体,转变成为人的能思维的‘自我’,从以往的发展看来,大约是这样重生的:就是上帝是人的对象,而且仅仅是人的对象,并不是动物的对象。”[2]一个实体只有从它的对象中确证,正如眼睛的对象是光而不是声音。而上帝只能是人的特殊对象,因此上帝的本质实际上是人的本质,两者并非两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这就通过上帝的本质转向了人的本质,确立了人这个实体的存在。
费尔巴哈由此也承认自然界的实体性,认为自然界是物质性的客观存在,人是自然界演变出的产物,在人与其他有机物产生前,自然界就以自己的形态存在着了。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费尔巴哈与黑格尔不同,他反对将自然界看作绝对精神异化的结果,认为“只有通过感觉,一个对象才能在真实的意义之下存在——并不是通过思维本身”[2] (p. 56)。人运用自己的感觉器官感觉到了对象,即认识到了对象,因此整个自然都是人的感觉对象,并且由此认识到自身,自然便成为了对象性的世界。同时,为了提高自然的客观地位,费尔巴哈认为人既然是自然的产物,就意味着自然必定具有人的特性,自然界的运行规律就是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体现出费尔巴哈自然观的“人本”学特征。
2.3. 马克思自在自然与属人自然的区分
可见,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一个侧重绝对精神,一个侧重外在自然,一个强调用理性认识世界,一个主张用感性知觉对象。虽然黑格尔试图用绝对理念使自然成为“自为”的自然,但其有机自然观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把自然界看作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产物。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的思辨自然观,因为人本身就是自然界发展演变的产物,所以自然不应被绝对精神主宰。但费尔巴哈只看到人与自然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忽略了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而相对于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的自然观,马克思的超越之处在于创造了属人的自然。只有在人化自然基础上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正是看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以此产生的自然观才能够修正黑格尔自然观中“理性化的人”和费尔巴哈自然观中“自然化的人”,避免陷入人类中心主义的机械论自然观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有机论自然观。
2.3.1. 人化自然——对自然化的人的修正
马克思在《手稿》中指出了人化自然形成的必要条件:人类历史。“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3]因为人通过对象化的劳动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现实的、历史的统一,所以在人类历史中形成的自然界、通过工业活动而形成的自然界,才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通过人的对象性的实践活动,自然才能够满足人的目的和要求,才能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的人化自然。这一活动从历时态看表现为,在原始部落时期,人们的生存条件完全受到外部自然的限制,自然这个“无机的身体”保持原貌。进入工业化时代,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积累提高了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从简单被动地“受制于”自然,向能动的方向转换,自然逐渐烙上了人化的标记。
可见,马克思承认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肯定人的自然性,但否认自然性是人的单一本性,如果人类仅仅满足自然本性的需要,劳动仅仅是为了生存本能,那这就是人的“倒退”: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人不可能单纯是他的自然属性、精神属性、社会属性之中的某一个,也不会是它们的机械相加,而必然是一个作为整体而存在的人,是一个包容并整合了他的各个属性于其中的整体人[4]。所以,马克思对人化自然的强调,是对将人完全自然化导致的“人学空场”的修正。
2.3.2. 自在自然——对理性化的人的修正
自在自然是纯粹的自然界本身,在人类尚未从自然界中产生时,自然就按照自身规律进行运动和发展了,“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5]此时的自然作为一种自在的存在,既没有人的本质的对象化,也没有实践改造的社会性,人与自然是分隔开的,因而是存在着的“无”,并且主要是实践论意义上的“无”。但自在自然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物质材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改造世界,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前提。
纵观近代西方传统的认识论进路,其认识论范式是“主体如何客观地认识客体”,因此始终是在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和统一中去寻求思想的客观性。这种传统在黑格尔这里也并未得到解决,他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人既要通过自己的意志意识到自己,形成对于自己的观念,也要通过实践的活动来认识自己。这种实践活动就是通过改变外部事物,并且由此刻下自己精神活动的印记。经过这种方式形成的自然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人化自然”,但这个人化自然本质上是人自己的精神创造出的世界,由人主宰。由于黑格尔把人看作抽象的人,把人的本质看作一种思辨的精神,没有揭示人的社会性,因此绝对精神才是自然的真正创造者。马克思不仅看到了人是一种对象性存在,也承认了外部自然的实存性,有效避免了人的过度理性化而造成人类中心主义。
3. 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对马克思自然观的继承
“和美”主要围绕乡村治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展开,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宜居宜业”主要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展开,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可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涵盖了“生态好”和“生活好”两大层面,前者体现主体对自在自然的尊重,后者强调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动态和谐。简言之,这一乡村建设理念同时顾及了自然和人两个维度,与马克思自然观中既注重人化自然,又承认自在自然的理念一脉相承,并着重体现在历史观和方法论层面。
3.1. 历史观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始终强调在实践基础上实现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统一、自然的历史和历史的自然的统一,以达到人类历史的最终目标:“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3] (p. 185)马克思自然观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历史是人的历史,自然是不能脱离人类历史的。对现实的人的实践的强调,让马克思看到了费尔巴哈历史观的唯心主义本质,并着力突出“历史的自然”。同时,为了避免陷入黑格尔的思辨自然观,马克思又承认历史不能脱离自然,“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部分,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3] (p. 194)自然以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出现,成为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基础。无论是“自然的历史”还是“历史的自然”,都表明了人类历史和自然是紧密联系的,而历史是建立在现实的人的生产实践基础上的,因此自然也与实践密切联系,“历史在实践中展开,自然在实践中生成,自然与历史在实践基础上获得了内在的统一。”[6]和美乡村建设理念结合我国乡村发展实际,创造性地继承发展了历史的自然与自然的历史的统一,强调人的主体性,重视农民的生活实践,突出人在生态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作用。
因此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十分注重对乡村本土人文历史的挖掘,培养乡村精神文明,进而形成人与生态自然动态发展的体系。而不是完全否定人化的内容,回归朴素,如亨利·戴维·梭罗追求的从物质社会到自然的转向,与“禽兽为邻”。而事实上,如果对“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理念进行片面理解,就很容易走进生态中心主义,不顾乡村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忽视作为主体的人的生活体验,忽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乡村“不进反退”。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尊重农民意愿,建设成什么样、怎样建,要农民说了算,以满足农民的物质、精神需求为出发点,以宜居宜业和美为标准,目的是让农民过上满意的幸福生活。”[7]尊重农民意愿,就是要让村民来撰写自身的历史,构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与唯物史观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3.2. 方法论的吸收与整合
在马克思这里,实践是沟通人与自然的中介,选择什么样的实践方式,决定了其价值取向是走向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马克思的实践方法论,则是一种唯物辩证的方法,既肯定人对自然对象性活动的合理性,又反对违背自然规律,以获取资本为目的而对自然进行盲目改造和控制。针对19世纪中叶科技与资本主义结合发生异化而破坏人与自然关系,导致的生态危机现象,马克思指出科技在节约成本、降低污染、实现废物再利用等方面的作用,以此抵消科技异化造成的生态破坏。例如科技在提高土壤利用率方面,“在自然肥力相同的各块土地上,同样的自然肥力能被利用到什么程度,一方面取决于农业中化学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农业中机械的发展。”[8]提高土壤肥力,就能减少对新土地的开垦,进而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将科学技术作为人与自然和解的一个实践路径,也体现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理念中。“中国式的现代化离不开乡村的现代化”[9],而乡村的现代化,离不开科技的推动作用。科技下乡是乡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科技可以为乡村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让传统农业从依靠天气吃饭、依靠环境吃饭中解脱出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使农业得以用一种更高效、更绿色、更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进行转型升级,使乡村更加宜居宜业。同时,“和美”又不至于让乡村的自然风貌沉落,因为随着科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农耕文化却渐行渐远。为了避免科技对乡村本土文化和自然面貌的负作用,乡村建设增加了“和”与“美”的要素,“和”注重提升乡村文化内核及精神风貌,“美”侧重于维护乡村的生态环境,这就是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理念选择的实践方式,充分吸收整合了马克思关于科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论路径。
4. 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对马克思自然观的创新性发展
马克思自然观的价值立场是人类意义的价值立场,价值是属人的范畴,自然虽然有自组织性、系统性,但只有在人类的对象性劳动中才有价值意义,因此最终要实现的是人–非人–人的复归。而当今乡村生态文化哲学基于人和自然结合而成的生态共同体价值立场,因此最终要实现的是人与自然–非人与非自然–人与自然的复归,具体表现为“宜居宜业”与“和美”理念在本体论和价值论上的创新性继承。
4.1. “和美”——本体论的进一步深化
“和”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理念,彰显了中华民族对天人合一境界的美好追求。在乡村生态文化中,人与自然是一个共同的本体,相对而言,马克思自然观是以现实的人为本体。“美”主要围绕生态环境展开,“和美”则是人文与自然的有机结合,形成生态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个人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狭隘”自我,而是与自然界其他存在紧密结合的自我,深层生态学家阿伦·奈斯将这种自我形容为“生态自我”。在这一境界下,“我”能感受到自身就在自然之中,自然也在“我”之中。马克思曾阐述过这种共同体的初步构想:“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3] (p. 161)马克思主义的辩证人学观揭示了人是自然性与自为性、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因此能够避免陷入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个极端。而“和美”乡村建设,更进一步突出了人与对象性自然的共生性,在本体论上除了超越中心化的本体维度,还进一步呈现为生态共同体的维度。
4.2. “宜居宜业”——价值论的创新性继承
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协调发展的农村。宜居、宜业、和美是一个整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需要把握好各部分之间的对接关系,促进各个部分统筹协调、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化的提升,使农村真正地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得益彰。”[10]建设宜居宜业乡村,要统筹推进乡村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布局,达到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效果。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满足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教育、养老的多元需求。这不仅要求乡村硬件设施建设要到位,给人宜居和宜业的体验,还要建设精神文明,实现自然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立场中,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人之外的自然界,对人来说就是“无”。这里的“无”并非否认自然界的存在,而是自然界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而言,还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象性劳动的过程中,自然的价值才充分体现出来。建设宜居宜业乡村,已经内含了马克思自然观的价值立场,但其伦理价值是中立的,既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站在人的角度评价自然,也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站在非人类的角度否认价值的属人性,而是坚持自然与人文统一的立场。这一统一是通过劳动的中介作用,使生态与人文文化交叉而实现的。针对乡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急于求进,破坏当地生态,亦或是忽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民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宜居宜业”理念充分体现了生态好、生活好的要求,无疑是对马克思自然观的价值论的深化以及结合我国乡村建设实况做出的创新性发展。
总体而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社会主体的研究方法,人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主体,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表现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和确证性,因此乡村建设必须注重人的体验。而人又要与外部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不能脱离自然。因此,自在自然与属人自然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彼此交融的关系,“和美”“宜居宜业”正是一种理想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