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经济和贸易全球化加深,跨境电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开拓国际市场、消化国内产能、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仅2022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便达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约1.55万亿元,增长11.7%。与此同时,我国出口跨境电商在国际上频繁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和贸易反制,涉案范围广、赔偿金额大,维权难度大,使我国跨国电商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严重缩减,阻碍企业发展。例如,在某次反假冒诉讼中,涉及的中国被告多达1549个,临时禁令期间即有12,800个域名被冻结,最终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判决被告支付高达2亿美元的赔偿金[1]。可见中国出口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突出,亟需相应法律进行规制。
2. 跨境电商概述
2.1. 跨境电商的内涵
跨境电商,又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指的是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方,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线下开展跨境物流和异地仓储服务将商品送达,从而实现在线贸易目标的一种经营方式。
2.2. 跨境电商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市场交易相比,跨境电商交易具有独有特征,并产生相应知识产权风险,因此需要特殊防范措施与之对应。
2.2.1. 即时性和虚拟性
跨境电商以互联网为依托,突破时空限制瞬间完成交易信息的数字化呈现和传输,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让消费者摆脱境内交易和交易品类桎梏,拥有更多选择空间,亦提高了交易效率。
2.2.2. 隐匿性与风险性
买卖双方通过平台线上交易对交易商品没有实质性接触,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假冒商品泛滥。且真实信息常被隐匿,难以被识别,埋下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权利人或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隐患,亦给跨境电商的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具有风险性与隐匿性。
2.2.3. 小批量与高频率
从贸易参与主体来看,传统贸易更多是通过外贸企业进行大宗货物的进出口,再由进出口贸易商在本地市场进行分销,而跨境电商平台化交易的便利性使得交易的货物体量呈现出以小批量商品为主的趋势,从而促使更多中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人卖家参与到跨境商品交易中。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频率极高。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卖家的参与以及商品小批量高频次的交易趋势给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3. 跨境电商之于中国
随着经济和贸易全球化不断深化,跨境电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对有潜力的跨境电商持支持和鼓励态度,推动其发展。
早在2013年、2015年,国务院便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印发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后,国家不断推出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成长。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开放,激发更大的消费潜力[2]。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行业高速发展,已成为开拓国际市场、消化国内产能、刺激市场需求、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2)》显示,2022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3.83万亿元。2022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约1.55万亿元,增长11.7%;进口约0.56万亿元,同比增长4.9% (见图1)。1
Figure 1. Total imports and export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 China from 2019 to 2022
图1. 2019~2022年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
综合来看,跨境电商行业正蓬勃发展。随着“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互联网+”的开展,跨境电商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然而,随着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贸易规模快速扩张,我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额不断增加,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户和商品却频陷域外欧美市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且纠纷解决效果不尽理想,严重阻碍了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行业发展。
2008年、2016年、2021年、2023年中国海关出口环节查扣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分别为6.4亿件、4200万件、6378.54万件2、7793.9万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十余年来我国跨境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总体呈波动式下降趋势,但涉嫌侵权的商品总量依然很大。
3. 我国跨境电商遭遇知识产权争端风险成因分析
3.1.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立法薄弱,难以约束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残缺。虽然我国于2019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条款寥寥,且规定内容并不明确。目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依靠《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整。然而,这些法律在跨境电商领域适用上存在衔接不畅、交叉重叠的问题,导致相关部门职责模糊,容易产生冲突。当跨境知识产权贸易中出现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我国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较轻,侵权者以较低成本肆意实施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遵循“填平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威慑侵权人、预防再犯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上的力度远超我国,不仅设有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还将某些侵权行为列为独立的犯罪罪名,例如虚假标示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我国在打击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由于侵权成本较低,导致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容易卷入域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面临账户被冻结、需支付巨额罚款等风险。
现行法律对跨境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零散和笼统。跨境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的重要媒介,在防范知识产权侵权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尽管法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并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更积极地发挥作用,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然而,若仅将跨境电商平台定位为“中间人”角色,而忽视其潜在的优势,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监督工具来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外,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如何识别和处理恶意投诉、是否有权判定恶意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如何与政府管理部门协调并建立侵权信息移送机制等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3.2. 交易便利化目标下海关监管存在难度
海关作为监督管理进出口的关键机关,其执法严格性对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至关重要。然而,随着我国海关通关费用的降低和通关制度规则的优化,在促进跨国电商贸易的同时,也给海关监管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带来了挑战。
我国跨境电商领域,跨境零售货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而海关监管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知识产权侵权判断复杂,导致海关监管面临诸多挑战,易出现监管失效的情况。同时,虚拟跨境商品尚未完全纳入海关监管范畴,存在监管盲区。跨境电商贸易涉及跨国交易,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本身就相当复杂,且受两国法律差异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海关监管的难度。此外,海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不足,也可能导致监管失灵。例如,如果缺乏与知识产权部门的有效协同,海关将难以准确判断跨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从而影响监管效率[3];最后,在有形货物的进出口监管方面,海关多处于被动状态,需要依赖知识产权人的主动申请和担保。然而,申请程序严格、要求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权利人的维权行动。
3.3. 电子商户域外侵权救济方式传统单一且效果不尽人意
由于缺少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也很难得到政府以及行业权威机构的帮助,跨境电商在面对域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往往只能凭借一己之力以高成本寻找律师选择传统跨境应诉或退步和解,甚至消极应诉、承担缺席判决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商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商行业组织、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3面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难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但目前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体系内并未建立跨境电商领域的专门咨询及援助部门。
跨境电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不成体系,例如某些地区分省、市、区各级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而某些地区是分类设置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行业协会,还有些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型行业协会,缺乏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纠纷处理开展服务的专业性协会,跨境电商面临侵权纠纷时难以寻求相应行业协会帮助。甚至有些行业协会依附政府,自身角色定位不明,协会会员身份认同感弱,行业协会的救济作用并未充分发挥[4]。
3.4. 跨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与应诉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欠缺知识产权防范意识与保护能力,尤其是中小型跨境企业,导致如今我国跨境电商中诸多企业“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或者铤而走险侵犯知识产权。
跨境电商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正确认知。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跨境电商对知识产权概念陌生,对知识产权法律敏感性低,导致他们侵权而不自知。又加之跨境电商在经营过程中,常因对其他国家知识产权认定标准、诉讼流程及侵权责任等不熟悉,对两国在相关制度上的差异缺乏了解,不自觉地以本国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判断和行动基准,进而陷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然而,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制度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这对于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负担不小,且面临最终效果并不理想的风险,这与企业的盈利目标相悖。因此,多数跨境电商缺乏足够的动力去主动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跨境电商受本国法律、社会文化、商业环境等因素影响,欠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在贸易利益的驱动下,漠视他人权益,试探法律红线。跨境电商客观上对域内外法律制度存在认知偏差,主观上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自身面临诸多侵权风险。
我国跨境电商无力应对域外侵权诉讼。跨境电商通常面对的是有专业代理机构助力的知名品牌,甚至直接面对USITC发起的“337”调查,4复杂的诉讼背景和程序让远在国内的跨境电商望而却步。比如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分为联邦体系和州体系,各州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找准并适用合适的法律依据来应对不同州的侵权诉讼对我国跨境电商亦是较大挑战[5]。况且我国跨境电商受语言障碍、空间距离、法律认知等局限,与原告信息不对称,在应对侵权诉讼时“一头雾水”。此外,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5权利人可同时对多个有相似侵权行为的被告发起集体诉讼。该种情况下,若电子商户消极应诉,权利人则会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收益。我国跨境电商在面临此类诉讼时,若涉诉金额较小,常选择息事宁人或被动承受,没有意识去联合众多被诉中国商户发起集体维权或通过和解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
4. 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4.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4.1.1. 完善国内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立法执法
尽管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在面向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领域,专门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尚未健全,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权立法方面尚存不足。与此同时,国际上各国正积极制定相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国际组织也在持续更新国际条约,以顺应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我国同样需要制定或更新具体针对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确保法律条文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强化对电商的跨国保护力度。除了扩大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优化知识产权法以及电子商务法中跨境电商方面的司法解释,还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较早、体系较完善的国家,如日本。日本在2002年确立“知识产权立国”战略,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长期性系统建设。在日后长期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日本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创新激励、知识产权标准国际化等方面进行战略性建设[6]。在知识产权的刑法制裁方面,日本通过专门的单行法律制定了具体严格的刑事责任。相对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处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缺乏各个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立立法。日本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即在相关知识产权法中设定了独立的犯罪名称和对应的法定刑罚,从而对侵权行为实施更为专业和细化的惩处。通过借鉴知识产权领域先进国家的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补足我国当前法律的空缺。
4.1.2. 发起并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
中国跨境电商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国际舞台,只有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并与各国、各区域、各国际组织开展多边及区域性国际合作,才能将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转化为国际规则,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虽然我国加入了数量众多的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但是其中不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还是《巴黎公约》都未涉及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为了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中国除了要强化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国际合作的深化,还可建立国际互联网法院。各国对虚拟空间中的诉讼主体、送达、执行和临时措施,以及涉外、小微企业、小额的制度安排各有不同。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跨境电商域外的应诉困难。应诉难不是中国出口电子商户的独有问题,而是全球跨境出口电商的共性问题。因此迫切需要一个能够高效解决应诉难问题的方案,而建立互联网国际法院不乏为有效途径之一。
4.2. 政府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监管
4.2.1. 提高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效率
作为监管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海关应提高查处货物的通关效率。考虑到前文所述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建议从多角度对海关监管体系进行改进。
海关部门可引进高科技扫描仪器,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以弥补海关人手不足,减轻监管压力。并可依据以往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数据,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通关的优先名单,加快跨境商品的清关速度,并防止企业仅为上榜而短期内改善其表现。同时,将数字商品纳入监管范畴,以封堵现有监管空白。
构建一体化监督管理机制,以海关为中心,与其他监管部门共同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难、进出口货物监管难的困境。例如,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要求知识产权部门等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响应,并派遣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监督,同时出具详尽的专业鉴定意见书。
给予海关执法人员一定的执法权[7],并适度简化权利人申请海关救济的步骤。例如,允许当海关发现通关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时,权利人有权立即申报并免除保证金。同样,海关应有权采取快速销毁程序,处理侵权物品,而无须等待上级审批,以提高海关的监督效率,并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震慑企图通过邮寄渠道实施侵权行为的中小规模跨境电商企业。
4.2.2. 强化政府法律援助服务
政府可构建域外维权应诉救助机制,将法律服务标准化打包后再分销给电商被告,为我国跨境电商提供律师服务。政府与有合作意愿的美国律所洽谈,出资一次性购买大规模、高价格的出庭应诉服务,再按次向企业出售,以降低美国诉讼的法律费用,并鼓励中国中小型跨境电商主动应诉,从而有效维护其在中美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政府可牵头聚集社会法律资源,引领构建免费服务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的法律咨询网络平台,拓宽电商企业获取法律服务的途径。利用该在线咨询系统,电商企业能轻松获悉关于其商业活动和产品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潜在的侵权和诉讼风险。
政府可召集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个体或组织作为被告的支持者,这些个体或组织即非诉讼当事人。他们通常从中立角度出发或基于特定利益考量,主动向法院提供关于案件的观点、建议,或揭露案件真相。在国际纠纷处理中,国际组织和司法机构常将非诉讼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作为裁决的重要参考。美国司法制度对非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数量没有限制,这意味着从我国政府到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及相关领域专家,理论上都有资格作为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意见。考虑到我国跨境电商涉诉案件众多,可能导致集体应诉的情况,政府应积极动员非诉讼当事人参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例如引导跨境电商行业协会介入,以此来弥补因法律资源差异导致的诉讼不平等问题,增强跨境电商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
4.3. 提升电子商户自身能力
4.3.1. 增强侵权风险预防能力
对跨境电商来说,只有强化风险预防意识、抢先排除法律风险,才能最大程度避免陷入侵权诉讼。电子商户应预先了解相关国家或主要目标市场所在地区的法律制度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侵权行为及赔偿责任确定标准等。企业可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定期获取法律咨询和培训,确保业务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条约规定。在商品设计、采购、生产和上市前,进行彻底的知识产权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选择供应商时,与供应商、分销商签订含有明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要求他们保证提供的商品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此外,还可以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业务战略和合规措施。如有必要,还可以建立一套产品追踪系统,以确保供应链中每件商品都能追溯来源,方便应对侵权问题。
4.3.2. 提升侵权域外应诉能力
以美国为例,依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权利人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诉讼或和解途径处理知识产权争议。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还会针对被告涉嫌侵权的行为单方面申请临时禁令,请求美国法院要求被告在短期内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选择与原告或其代理律师谈判和解,原告律师一般会参考被告冻结账户中的余额索要和解金[8]。
这样不仅能减少诉讼费用,也可防止平台上的资金被全部划给起诉方。根据相关研究,70%的SAD诉讼(美国产生的一种专门针对亚马逊或类似平台上的海外电商的新型大规模商标侵权诉讼)以法院下达缺席判决收尾(即被告未进行任何抗辩也未与原告达成和解),28%则由原告主动撤回(通常代表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很多中国商家消极应对SAD诉讼,被美国法院下达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导致原告可以轻松冻结该等中国商家在亚马逊或其他电商平台的资产。因此,在面临类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中国商家应积极抗辩,在有能力的律师或专业人士的辅导下,选择适宜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 结语
我国跨境电商在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需要意识到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这不仅影响了国际贸易平衡和健康发展,也对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国际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而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多方面因素的交织。从法律制度层面看,我国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在跨境电商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从政府层面看,部分跨境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从市场主体角度看,个别跨境电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促成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发。解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非一蹴而就,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逐步推动问题解决。一方面,建议推进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和监管义务,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建议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机制建设,推动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积极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加强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经验,调整和完善对策措施,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未来,各国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合作将更加紧密,而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成为各国贸易合作的重要议题之一。期待跨境电商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共同推动全球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NOTES
1《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2)》,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0609104929992.pdf (http://mofcom.gov.cn/)。
2《1年扣留7000多万件!全国海关2021年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有所增长》,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1年扣留7000多万件!全国海关2021年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有所增长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73条(2018年)。
4“337”调查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301”调查指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的调查,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所进行的调查。
5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3. Class 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