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视域下数字劳动异化的现实审思与应对之策
Reflections on the Reality of Digital Labour Alienation in the Context of Max’s Alienated Labour Theory and Strategies to Cope with It
DOI: 10.12677/ass.2024.1311990, PDF, HTML, XML,   
作者: 李小可: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异化劳动数字经济数字劳动Alienated Labour Digital Economy Digital Labour
摘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呈现出了新形态——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虽然在形式上与传统劳动有所不同,但其本质上仍未摆脱劳动异化的困境。要消解数字劳动异化,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以使数字劳动者回归主体地位,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digital economy has led to a new form of work, digital work. Although it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work in form, it has yet to overcome the dilemma of alienation of labor. In order to dissolve the alienation of digital labour,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people-centred concept,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and build a digital community of destiny, so as to enable digital workers to return to the status of the main body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文章引用:李小可. 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视域下数字劳动异化的现实审思与应对之策[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11): 95-100.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11990

1. 引言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描述了资本控制劳动者的命运以实现资本积累的场景,揭示了异化劳动的根源。数字劳动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劳动形态。在数字资本主义中,数字劳动受制于资本逻辑的统治,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深刻的异化,由于数据的无形性和数字平台的强大控制力,使得异化现象在数字劳动中表现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因此,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深入分析数字时代劳动异化的特征,探索有效应对数字劳动异化的措施,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概述

2.1. “异化”概念的由来

“异化”这一概念起源于哲学和神学领域,后来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中。在基督教神学领域,“异化”主要指人类由于原罪而与上帝之间的关系破裂,这种疏离导致了人类在精神上的迷失和孤独。通过基督的救赎,人类有可能重新与上帝建立联系,恢复失落的神圣关系,实现精神上的复合与平安。在哲学领域,黑格尔认为“异化”是意识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个体通过与外在世界的对立和分裂,逐渐认识到自我,并最终通过对立面的扬弃,达到自我意识的合一。随后费尔巴哈继承并批判了黑格尔的异化概念,将其应用于对宗教的批判。费尔巴哈认为宗教中的神不过是人类自身本质的外化,神性不过是人类的自我异化产物。马克思在继承和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思想的基础上,将异化概念应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分析中。马克思认为,“异化”是劳动者的生产活动及其生产的产品反过来变成统治人的异己力量的现象。

2.2. 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性

第一,与劳动对象相异化。劳动产品作为一种独立于生产者的异己存在物,同劳动相对立[1] (p. 52)。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一无所有,因此,工人不得不将其劳动力出售给资本家,以求生存。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进行生产活动,并且生产出的产品同样归资本家所有。由此可知,劳动产品一旦完成,就不再属于生产者控制的范围,而是成为一种外在的力量,与生产者相分离甚至对立。该产品不仅从物质上脱离了劳动者的掌控,还可能被用于压迫或控制劳动者自身,形成了生产者与其劳动成果之间的矛盾与对抗。

第二,与劳动过程相异化。即工人的劳动不属于他本身,而是属于资本家。劳动本应该是一种通过个人的创造性和实践活动来满足自身需求、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在劳动过程中要受到资本家的监视和控制,像一个无情的机器从事大量重复的工作。工人的劳动是被迫的、压抑性的、强制性的劳动。工人感到身心愉悦、自由时,便是其不工作时。

第三,与其类本质相异化。在劳动过程中,人们不仅仅是生产物质财富,还是体现自身创造力、社会关系和自我实现的能力的过程。然而,在资本主义体系中,为了谋生,劳动者被迫将自己视为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工具或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有创造性的主体。即马克思所指的:“人的类本质……变成维持他个人生存的手段”[1] (p. 58)。劳动变成了一种外在的、千篇一律的、强制性的活动,劳动者的社会性和个性被压抑。

第四,人与人之间相异化。这种异化是前三个异化现象产生后的结果。马克思在《手稿》中指出,“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1] (p. 57)。由于异化劳动的改变,伴随着通过劳动产生的各种关系也随之异化。人和人相处不再是和谐与统一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互为手段,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方式与其他人进行交往,人与人之间相互漠视,情感交流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关系,整个社会处于对立之中。

3. 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

数字劳动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对于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数字劳动是数字资本家加强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数字劳动者不仅是创造数据、内容的生产者,又是使用数字平台服务的消费者,劳动者不管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消费领域都在为数字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自己却一无所有,劳动异化进一步加深。

3.1. 数字劳动的内涵

关于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以蒂兹纳·泰拉诺瓦为代表的意大利自治学派,对数字劳动的定义侧重于“非物质劳动”和“免费劳动”两个方面。他们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在数字平台上广泛存在,涉及文化、知识、信息的创造与传播的“非物质劳动”[2];此外,数字劳动也被视为一种“免费劳动”,用户在网上产生的数据被商家无偿占有和出售给广告商,以获取利润。二是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的英国马克思主义者,他们从“物质劳动”的角度出发,认为凡是利用数据信息或是数字媒体技术的相关活动都是数字劳动[3]

3.2. 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

根据以上两种观点,可知数字劳动是劳动者利用数字技术在数字平台进行生产的活动。数字劳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具有雇佣性质的劳动,即数字劳动者与平台或公司之间存在正式的雇佣合同,比如软件开发师、数据分析师、负责维护平台运营的技术支持人员或内容审核员等受过培训的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劳动。二是零工形式的劳动就是指数字劳动者未与平台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通常按照任务或工作量来获取报酬。比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所从事的劳动。三是无酬劳动,即在平台上进行活动,为平台创造数据,但没有报酬的用户。

3.3. 数字劳动异化的内涵

数字劳动异化是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生产出一种与自己相对立的异己力量,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数字成果被数字资本家所占有和控制,使劳动者逐渐丧失主体性和创造性。

4. 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特征

4.1. 数字劳动产品与数字劳动者相异化

一方面,平台自身通过收集用户数据,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和算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对用户进行画像,预测用户的行为和需求,在用户浏览平台时,向用户推送其感兴趣的内容,诱导其消费。随着用户数据的不断积累,平台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更精确的广告定向、产品推荐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平台将用户数据打包、分析、预测,并卖给广告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平台通过这种方式将用户的自主行为商品化,然而,用户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网络活动中所产生的数据正在被平台利用,这种隐蔽的劳动形式使他们在无形中被剥削,为资本积累服务,进一步加剧了劳动的异化。

4.2. 数字劳动过程与数字劳动者相异化

技术进步并未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摆脱精神上的压迫和身体上的疲劳,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他们所面临的精神与肉体的双重负担。

一方面,数字劳动时间延长[4]。数字经济使得工作时间更加灵活,但这种灵活性往往被当作延长工作时间的借口。例如许多科技公司和互联网企业的员工经常在下班后仍需要随时接收老板的指令,继续处理工作邮件或参与在线会议。在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网约车司机和外卖员的收入主要是按单计酬,单一订单的报酬往往较低,难以支撑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即使面临着更长的工作时间和更高的劳动强度,他们还是会选择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增加订单数量。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被监控。与传统劳动形式相比,数字资本家不仅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监控,而且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在流通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监控。例如,在外卖平台上,配送员的行驶路线、配送时间和任务完成情况都受到实时监控。这种监控帮助平台优化配送效率,但也可能给配送员带来压力,使其对自身劳动的认同感和主体性逐渐丧失。实时监控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使劳动者在劳动时感到不自在,进一步加剧了数字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的异化程度。

4.3. 数字劳动者与其类本质相异化

马克思在《手稿》中指出:“劳动是满足维持肉体生存需要的一种手段”[1] (p. 58)。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作为满足人生存需要的这一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变,反而加剧了劳动者与其类本质之间的异化。

第一,数字劳动者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性增强,劳动者本应具备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这种依赖关系中逐渐被削弱。一方面,大多数数字劳动者在生活与工作中越来越依赖于特定的软件、工具或平台,逐渐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重复性和机械化的数字劳动,使劳动者难以发挥个性和创造力,他们的角色更多地被简化为技术系统的操作员,而非独立的创造者。

第二,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不断加大、工作内容单一化。在传统的八小时工作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私人时间相对明确。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劳动不再受限于传统的实体办公区域,网络虚拟空间成为新的劳动场域。生活与工作、个人时间与公共时间的界限日益模糊[5]。劳动者需要随时在线和完成工作任务,看似八小时工作制,实际的工作时间被无形地延长。高强度的工作、单一的工作任务加剧了劳动者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限制了劳动者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第三,数字劳动者易沉溺于复杂的网络世界,甘做“低头族”“赛博人”[6]。数字平台通过提供吸引人的内容和交互体验,使用户在娱乐和休闲时间中沉浸其中。例如,沉迷于虚拟社交、网络游戏、虚拟现实体验或线上购物,来代替现实中的互动和活动。这种沉浸感使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性增加,甚至在本应放松的时间中也继续参与平台活动,无意识地成为剥削的对象,进而使他们的劳动主体性与其类本质逐渐异化,陷入数字经济的循环剥削。

4.4. 数字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异化

第一,数字劳动者与数字资本家对立日益严重。当数据成为数字资本家在数字市场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核心资源时,数字资本通过“数字圈地”手段对数据的生产和流通进行控制。掌握数据的数字资本家通过有效利用和分析用户数据,不断创造和获取剩余价值,积累巨额财富。用户在消费平台服务的同时也在进行生产性劳动,资本就会对他们生产的剩余价值进行全部剥削[7]。从而导致广大数字劳动者与数字资本家之间的对立愈发尖锐。

第二,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异化为敌对的竞争关系。人工智能的快速应用和发展,使其在很多领域代替了传统的体力劳动甚至脑力劳动,大部分数字劳动者只需要在智能工具的辅助下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简单劳动。例如,AI聊天机器人能够代替购物平台上大部分人工客服的工作,随时随地处理大量的客户咨询,提高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因此,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就业市场中居于主动地位的往往是那些熟练掌握复杂的数字技能的劳动者,相反,许多传统的低技能和体力劳动岗位可能会被自动化设备和智能系统取代,使原本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面临失业或工作不稳定的问题,在就业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这就加剧了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异化。

5. 克服数字劳动异化的路径

劳动异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家过度追求利润的直接结果,但这一现象并非历史发展的不可避免趋势。“共产主义是对人类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8]。因此,我们应当在实现共产主义的道路上,积极应对数字劳动中的异化现象,加强对数字技术的治理和合理运用,创建一个更加公平和包容的数字经济环境,使技术进步真正服务于每一个劳动者。

5.1. 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实现数字劳动者的类本质的全面复归

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应仅仅着眼于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而更应关注如何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实现数字劳动者类本质的全面复归,意味着要保障数字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社会性和自由性,避免数字劳动被异化为单纯的工具性劳动。

首先,完善数字劳动法规,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权利等合法权益,杜绝平台对劳动者的过度剥削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加强对数字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并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一是政府、企业和学校应协同合作,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资源投入以及学校的教育培训,共同承担起推动数字职业教育的责任,帮助在就业市场上占弱势地位的“数字贫民”再就业。二是培养数字劳动者的批判性思维。引导数字劳动者认识到数字平台是数字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的劳动工具,在使用数字平台进行工作或消遣娱乐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防止陷入数字陷阱、网络沉溺以及被不实信息诱导消费等风险[9],避免在无意识中成为数字资本剥削的对象。

最后,开放数字化共享平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数字平台,应当具有开放、包容、共享的基本属性,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资本增值的手段。因此,应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打造数字资源共享的数字化平台,让数据资源回归社会,推动数字成果由人民共享,使人民摆脱被资本剥削的被动地位。

5.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严加管控数字资本

如果不对数字资本加以严格管控,可能会导致其无序扩张,造成用户隐私受到侵犯、数据垄断、数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因此,克服资本无序扩张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不良影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强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严格审查平台之间的并购、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垄断,规范和制裁平台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禁止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权益,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二是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确保数字资本在数据收集、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原则,防止数据滥用和隐私侵害。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其三,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机制,随着数字资本的全球化布局,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常态。需要制定明确的跨境数据传输规则,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5.3. 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破解全球数字治理难题

打造数字命运共同体,既是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所趋,也是为破解全球数字治理难题提供的中国智慧和方案。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一是坚持各国共商数字治理难题,倡导多边主义,反对数字霸权,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各国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和政策的制定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各国共同建设全球数字基础设施。各国应在通信工程、人工智能系统、物联网工程等领域加强合作,促进数字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推动全球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升级。三是坚持以开放包容的原则,推动各国数字文化交流。鉴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在跨文化交流过程中,意见分歧和理解偏差在所难免。因此,各国应秉持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共同建设数字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鉴提供数字化场所,构建起跨界文化沟通的桥梁。让各国成为解决全球数字治理问题的参与者,成为数字健康可持续发展下的受益者。

6. 结论

数字劳动作为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型劳动形式,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深刻的异化问题。资本逻辑在数字劳动中的统治使得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劳动过程、社会关系以及自我之间的分离愈发严重。为了克服这一现象,必须在数字经济中引入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构建一个公平、公正且透明的数字劳动环境。同时,通过强化法律法规、提升劳动者数字素养以及推进国际合作等措施,有效减少数字劳动异化的负面影响,实现劳动者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使数字文明真正造福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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