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
Construction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and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System
DOI: 10.12677/OJLS.2023.116803, PDF, HTML, XML, 下载: 186  浏览: 268 
作者: 尤京涛: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认罪认罚不起诉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No Prosecution
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契合之处,二者都可以减轻涉罪企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已付诸实施,有学者认为可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为企业刑事合规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企业刑事合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甚至目前对于企业认罪认罚的研究都还不够充分,并且这两个制度的设立目的、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差异都决定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综合企业刑事合规的性质以及目的,其应当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别程序予以规定,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本身的优势。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similarities between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and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both of which can reduce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at the involved enterprises may bear. Given that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has already 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system and has been implemented,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integrating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into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can find a corresponding legal basis for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However,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and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and even research on corporate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is not sufficient.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urpose and execution procedures of these two systems determine that the degree of corporate criminal compliance regulation cannot be well integrated into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enterprise criminal compliance should be stipulated as a special procedure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maximize its own advantages.
文章引用:尤京涛. 认罪认罚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J]. 法学, 2023, 11(6): 5629-563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803

1.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1.1.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企业刑事合规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如果其有建立相关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将其付诸实施的意愿,那么可以与检察机关签署相关合规协议,检察机关设置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内如果该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并且认真执行合规协议,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宽大处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我国企业进行司法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必须自愿自查并主动承认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在违法行为揭发后,企业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和补救措施;三是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四是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需与执法机关保持沟通,并主动向执法机关提供整改情况的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合作调查,以换取减轻刑罚或避免起诉的机会 [1] 。这个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激励自我揭发和合作,提高刑事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在这一制度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自首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调查来表达自己的悔过之情。检察机关和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程度,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和积极悔过的表现,对其进行从宽处理。这可能包括减轻刑罚、缓刑、暂缓起诉等措施,以便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再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它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早期阶段如实供述罪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其他案件的审理和公共利益服务。此外,它还提供了一种机制,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机会通过积极改造自身重新融入社会。

1.2.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一方面,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我国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如果企业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甚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漫长的刑事诉讼过程会对企业特别是没有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的中小企业以沉重打击。不仅如此,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促使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刑事合规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明确法律的边界,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刑事责任。通过对内部流程、操作规范和员工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企业能够降低违法犯罪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促进司法公正并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在以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基于诉讼中职能和身份的不同,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往往不会与涉罪企业有过多的联系。然而,通过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检察机关会与企业合作制定合规计划,还会参与到企业后续的监管环节,评估企业的整改情况,这些会密切企业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司法机关也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诉求,依法维护其法律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同时,企业在合规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会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的合规计划并在监督下严格执行,这当然也会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促使其合规合法经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是最重要的价值之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提供案件相关线索和证据,这可以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加快诉讼程序,这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去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倡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并为其提供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机会。这有助于推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查明真相,从而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被害人更快速、及时的赔偿和救济途径,被害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程序获得赔偿,减轻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弊端

鉴于企业刑事合规和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有一些契合之处,一些学者提出可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使合规作为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使企业刑事合规既有法律依据,也更有操作空间。然而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企业认罪认罚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直接将其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存在许多问题,企业刑事合规还是适宜定位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中。

2.1. 目的不同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减轻企业刑事风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合规不起诉试点,能够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将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遵守,规范经营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合规不起诉试点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避免立案追诉,减轻了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和不必要的司法成本。企业在发现自身存在合规问题后,有动力和机会主动采取纠正措施,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和恶化,降低了企业的刑事风险。合规不起诉试点也是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对于一些符合条件、采取了自愿自动纠正或补救措施的涉嫌犯罪企业,不予立案追诉,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司法资源能够更多地聚焦在重点案件和高风险企业上,提高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同。认罪认罚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效率原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遵循的首要原则之一 [2] 。详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促使被告人早日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给予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一定的优惠待遇,鼓励其在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如果能够早日承认罪行,并向公众表达悔过之意,有助于减轻其罪责和刑罚,提醒其他潜在犯罪者认识到罪行的后果,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第二,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被告人尽早认罪,促使案件得到快速审理。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的情况,可以简化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减少犯罪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促进案件繁简分流,降低司法成本和负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通过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可以减少庭审次数和庭外争议,降低了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负担。这有助于更好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处理复杂和重大犯罪案件,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增进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要求供述真实准确,有助于确保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该制度通过给予认罪悔罪者一定的优惠待遇,体现了社会对悔罪行为的认可,也增强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的理念。

综上所述,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在目的上有重合之处,但是其制度设计初衷以及根本目的均有所不同,如果要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不可避免地,企业刑事合规也要遵循认罪认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这无疑会显得非常突兀。

2.2. 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顾名思义仅仅针对于单位犯罪,并且从我国目前开展的两轮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中看出,合规不起诉制度还是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重罪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少之又少。从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欧美实行合规不起诉的国家并无对合规不起诉适用于轻罪还是重罪的明确规定,通常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规定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并且对涉嫌重罪的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也很常见,例如证券欺诈犯罪(二级重罪)、贿赂罪等(一级重罪) [3] 。但是目前在我国,特别是在合规不起诉制度还未写入刑事诉讼法,仅仅是将其作为一种刑事政策而言,刑事合规适用范围的扩大与否还存在一些争议,尚有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空间。

然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对重罪亦可适用是毫无争议的,只是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力,对从宽幅度的决定应当更加慎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的限制,现行法理也没有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主体进行限制,因此从法理上来讲,企业也可以认罪认罚。企业认罪认罚的核心之一就是认罪的主动性,企业的主动配合调查工作有助于快速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加快违法行为的查清和处理进程。企业可以主动提供内部资料、相关人员证言等,以协助执法机关了解事实真相、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这种主动配合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体现了企业的诚信和积极改正的决心。企业认罪认罚所体现的主动性、配合调查等积极行为,也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情因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可能会考虑企业是否诚实声明、忏悔悔过的态度,以及是否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等因素,从而在量刑时给予相应的减轻。企业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企业的合规意识,推动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那些愿意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也能够给予相应的法律惩戒减轻,鼓励其积极改正并规范经营行为。

2.3. 适用程序不同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特别是我国目前处于试点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 [4] ,所以一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适用,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综合考虑企业主动披露、自愿纠正、合规监督和整改等因素,评估企业的合规水平和改正态度,决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 [5] 。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再考虑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否合理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中小企业免于漫长的刑事诉讼过程,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企业可能已经被采取了相关的强制措施,甚至可能停产停业,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合规不起诉制度可能会提前至侦查阶段,这符合保护企业的初心,但是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是审判机关之间相互沟通和相互配合,甚至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或修改才可以协调好刑事程序的衔接。

与合规不起诉制度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认罪,并向执法机关提出认罪申请。执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认罪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从宽处理或免除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等材料,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6]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并提出认罪申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从宽处理或免除处罚。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等因素,做出公正、权衡利益的决策。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等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并提出认罪申请,法院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判决阶段,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及其他证据,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判决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提出认罪申请,法院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从宽处理或免除处罚。显然,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要宽于刑事合规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3.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构建

3.1. 企业认罪认罚是刑事合规的前提

认罪认罚制度在适用于个人犯罪的同时,也适用于单位犯罪。在法律面前,个人和单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组织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以加快案件审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单位犯罪同样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享有与个人犯罪相同的从宽处理的权利 [7] 。这是平等原则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仅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更能够体现司法的公正。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能够使其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赃款赃物或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进而加快案件办理,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依法对单位犯罪从宽处理,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打击犯罪行为。

企业认罪认罚体现了企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自觉意识和主动揭发的精神。企业在发现自身存在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错误,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整改与补救,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企业积极与司法机关合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配合调查程序,并及时纠正错误,退还受益、赔偿受损等。企业的自我检讨和整改行动不仅有助于恢复企业声誉,还能为其他潜在违法行为提供警示和借鉴。

企业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减轻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企业经营提供一定程度的稳定环境。企业如果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财产,法律可以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有助于企业恢复经营秩序和信誉,避免过度惩罚对企业的打击,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定经营和社会和谐发展。企业认罪认罚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能够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企业认罪认罚制度也能够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便更多地投入到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上。对于一些较轻、个别的刑事犯罪行为,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可以快速解决,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同时,该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保障和法律保护,以确保企业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而言之,企业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自身刑事合规意识的提高 [8] ,有利于社会秩序维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刑事司法的高效与公正。企业认罪认罚是刑事合规的前提。

3.2.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增加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立往往是为了针对特定领域的特定问题,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有严格的确定性,企业合规案件作为特定类型的案件,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安排,其自身的独特性也决定了在特别程序中增加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

刑事合规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特别程序,对于构建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合规可以促使企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合规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括合规政策、内部控制规定、风险评估机制、培训教育计划以及监测与检查等环节,确保企业及其成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为刑事合规专门设立特别程序,有助于明确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这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合规的核心观念是企业自主进行合规自查和自纠。建立合规制度后,企业可以通过自我审查,主动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这不仅有助于预防犯罪,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规范经营行为。刑事司法与合规的协调机制:将刑事合规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可以建立起刑事司法与合规之间的协调机制。司法机关可以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规指导,倾听企业的合规意见,并依法处理相关案件。这样的机制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与企业合作共赢,形成合力打击犯罪。刑事合规作为制度构建的一部分,应配套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措施。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财产的企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考虑。同时,对于故意违法、阻碍司法活动的企业,则应予以严厉打击和依法追究。

通过刑事合规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能够逐步构建起以法治为基础的刑事司法体系,并通过合规自查与自纠,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这将为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将刑事合规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能够进一步加强企业对合法经营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该程序可以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合规机制,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规定、培训员工、设立举报渠道等,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降低刑事风险。不仅如此,通过规定刑事合规程序,还可以鼓励刑事司法机关与企业加强合作与沟通。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提供具体的合规指导和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 [9] ;另一方面,企业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并自愿认罪,从而实现积极的合作和配合,为刑事司法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资料和信息。

刑事合规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该程序可以鼓励企业对违法行为的自觉揭发和纠正,有助于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和防止犯罪行为的蔓延。同时,在企业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财产的情况下,法律可以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以平衡刑事追诉与企业持续经营之间的关系,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提高刑事司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4. 结语

企业刑事合规和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有助于保护我国企业,促进司法公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企业刑事合规还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刑事合规的定位和制度构建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学界与实务上对于企业认罪认罚的研究也还不够充分。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障碍,这两个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决定着两者无法进行完全融合。但是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之间绝不是对立关系,认罪认罚是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也是考察企业整改态度的标准之一。作为刑事特别程序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国家机关的沟通和配合,特别是普通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可以类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程序,将刑事合规制度扩展至案件的侦查阶段甚至全过程,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刑事合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合规性;而认罪认罚是在企业已经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而采取的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行为。企业刑事合规注重预防和合规管理,而认罪认罚则侧重于刑事案件的解决和刑事制裁的减轻。并且,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需要行政法律、民事法律以及其他的社会治理手段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合力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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